揭府〔199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省七届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管理条例>的通知》(粤府〔1992〕104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条例》是进一步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法规。搞好《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对于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手段,向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和意义,使他们正确理解和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学会运用《条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二、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按照《条例》规定,县(区)和乡(镇)两级要尽快建立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并开展工作。两级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县(区)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五名左右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组成;乡(镇)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三至五名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县(区)农委和乡(镇)政府主管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经管组长或经管助理担任。上述人员由上一级农村承包合同主管机关批准的具有仲裁员资格的人员担任。
各级已设立的农村承包合同办理处,仍作为各级具体负责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未建立的应尽快建立,不健全的应予健全,充实人员,并不断提高办事人员的素质。同时,各管理区要成立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小组,在乡(镇)农村承包合同办理处的主管下,做好合同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全面搞好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是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方面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发包给本社社员或社外的法人、公民承包经营时,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的管理。农村承包合同签订时,应到各级农村承包合同办理处办理签订、鉴证手续,并按《条例》规定,接受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四、健全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各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都应制订相应的承包合同签订制度、鉴证制度、检查回访制度、确认无效承包合同制度、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管理文书使用制度、收费管理制度和评比奖励制度等,并不断加以完善,使之成为行之有效的工作准则。
农村承包合同的鉴证、调解、仲裁的收费标准,仍按省农委、省物价局一九八八年三月八日联合颁布的《广东省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调解、仲裁收会标准的规定》执行。
县(区)和乡(镇)两级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和衔牌,按照粤农委〔1992〕133号文的规定,由县(区)农委统一规定。
五、各级要切实加强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承包合同的领导和精心指导,要尽快配备强有力的干部专人负责。当前,要特别重视抓紧做好机构落实、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使农村承包合同逐步走上管理法规化、队伍专业化、工作制度化、业务标准化的轨道。
各地在贯彻执行《条例》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可直接向市农业委员会报告。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