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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绿化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来源:市住建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10 17:20:1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第一部分 揭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1、执行国家、省、市城市绿化事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主管部门拟订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并指导实施;协助拟订市区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并组织指导监督实施;协助指导、监督和考核市区园林绿化日常养护工作;指导市区园林病虫害防治和植保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各类公园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参与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参与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全市绿道网建设工作。
      2、负责城市绿化规划及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的登记审核工作;负责对市区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项目绿化配套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验收,并给予技术指导;负责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负责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登记审核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绿地、占用绿地、绿化带开设出入口的登记审核。
      3、参与市区综合性公园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验收工作;负责古树名木的鉴定、保护、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绿化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成果申报、引进、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苗木、花卉、盆景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工作;参与市区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园林县城、园林城镇的建设、申报工作;协助开展创建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活动。
      4、承办园林绿化有关业务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二)、机构设置
      揭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成立于1992年4月,现隶属于市住建局管理,正科级建制,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原单位名为揭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处,2012年7月,由于工作需要,经揭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改为揭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现有编制数38名,实有人数32人,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现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4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5人,管理人员9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8人,技术工人4人,普通工人2人。退休人员42人。内设5个股室,分别为办公室、规划股、综合股、植保技术股、公园管理股。
      二、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1、2017年收入预算总体情况: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压缩“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控制行政运行成本的原则,本部门财政拨款有一般公用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等财政拨款收入,主要是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维持部门正常业务的基本事业运行费用,没有重要项目和民生项目支出。“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运行费拨款0.5万元,没有因公出国(境)费,没有公务用车购置费,没有公务接待费。
      2、2017年收入预算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今年总财政拨款预算收入425.72万元,比去年财政拨款预算收入467.99万元减少了42.27万元。主要是本部门取消了非税管理收入“绿化补偿费”的收取的预算支出,人员工资福利支出(365.67万元)、公用经费支出(22.45万元)与去年人员工资福利支出(337.66万元)、公用经费支出(22.33万元)差不多。(增员3人)“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运行费拨款收入0.5万元与去年持平。
      (二)、支出预算说明
      1、2017年预算支出总体情况:今年总财政拨款预算支出425.72万元,比去年财政拨款预算支出467.99万元减少了42.27万元。主要是本部门取消了非税管理支出“绿化补偿费”的收取的预算支出,人员工资福利支出(365.67万元)、公用经费支出(22.45万元)与去年人员工资福利支出(337.66万元)、公用经费支出(22.33万元)差不多。(增员3人),“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支出0.5万元,没有因公出国(境)费,没有公务用车购置费,没有公务接待费。其中事业运行经费(22.45万元)安排如下:办公费7万元,印刷费0.2万元,咨询费0.1万元,手续费0.2万元,水费0.1万元,电费0.8万元,邮递费0.25万元,物业费0.75万元,维修(护)费0.5万元,租赁费3万元,培训费0.5万元,专用材料费0.5万元,专用燃料费0.5万元,劳务费1.7万元,工会经费0.89万元,福利费0.5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5万元,其他交通费0.4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万元。
      三、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没有政府采购预算。
      四、名词解释(只解释与本部门业务相关连的名词)
      (一)、财政拨款,是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三公”经费支出,是指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三十)、事业运行经费,是指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的公用经费。

第二部分 揭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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