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令第61号,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公告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全过程管理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将档案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实行“同步收集、同步整理、同步验收”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档案编制、移交方面的职责和质量要求,确保工程档案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
二、严格验收标准,确保档案质量
工程档案的编制、整理和归档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9)及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
1.真实性: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严禁伪造、篡改。
2.完整性:必须收集齐全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文件等全过程资料。
3.规范性: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纸质档案应装订规范,电子档案应符合数据标准。
三、优化验收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制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我市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适用范围及流程见办事指南)。
1.提前准备: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档案的整理立卷,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
2.承诺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将对需要移交的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依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对需要在后期梳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如联合验收合格后才能取得的各专项验收凭证等),可以实行容缺受理,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提交书面承诺并按期限补齐。
3.限期移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形成的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移交。
四、严肃法律责任,加强信用监管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定。对于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移交档案不真实或不完整、以及在告知承诺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不予出具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或撤销已出具的验收意见。
2.移交相关线索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3.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实施信用惩戒。
特此公告。
附件:揭阳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9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
揭阳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归档范围目录
揭阳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报告
揭阳市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申请表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