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明确执法责任,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2007﹞240号)要求,广东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甲方)与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职责
(一)负责对省管河道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违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组织省管河道采砂的综合执法行动。
(二)对乙方的河道采砂执法工作做好指导和协调。
(三)协助乙方培训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执法技能。
(四)根据群众举报,对乙方行政区域内的省管河道违法采砂行为进行直接查处。
(五)对乙方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河道采砂执法情况列入每年防洪检查内容。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于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乙方职责
(一)各级政府的河道、堤防防洪安全责任人同时是河道采砂的安全责任人,市、县水利(水务)局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执法责任人。各地要建立河道采砂执法领导机构,落实执法责任。
(二)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乙方应当高度重视河道采砂执法管理工作,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杜绝本行政区域内违法采砂行为,确保两岸堤防以及跨河、拦河和临河建筑物的安全。
(三)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负责河道采砂执法工作,确保全天候值班巡查。
(四)配置能够满足日常执法需要的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船,以及相应的调查取证设备,保障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五)保障执法必需的工作经费。
(六)积极加强与公安、海事、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采取相应的措施实行采砂船的集中管理,必要时实行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七)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到群众举报后,及时进行查处。
(八)查处违法采砂行为过程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九)加强廉政教育,杜绝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问题发生。
三、本责任书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本责任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广东省水利厅 乙方(盖章): 市水利(水务)局
(签名): (签名):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