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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关于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 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1-05 00:00:0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市物价局、市发展与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
市农业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市国税局

揭市价[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和省物价局等十一厅(局)《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在稳定市场农副产品价格中的作用,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以企业自主投资经营,通过产销对接,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同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商店。建设平价商店是一项重大惠民惠企工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动时期,平价商店能够按政府要求稳价销售,发挥平抑市场价格作用;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平价商店能够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商品,发挥市场价格导向作用。
  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在消费领域、价格形成的终端加强引导和调控,有利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尤其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动时期,政府能够通过平价商店迅速实施价格应急调控和干预措施,及时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把推进平价商店建设作为稳定市场价格,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建设幸福揭阳的一件大事来抓,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二、目标任务
  我市平价商店建设必须稳步、有序推进,规模、数量和经营品种逐步扩展。一是到2011年底,全市设立平价商店55家以上,经营品种主要是蔬菜,其中:市区15家以上,每个县(市)城区5家以上,原则上每个中心镇1家以上;二是到2013年,经营品种涵盖蔬菜、肉类、粮油等副食品,基本形成覆盖全市城区的平价商店网络,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作用较充分发挥;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市形成比较完整的平价商店网络,并且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补贴、运营、管理、考核和退出的政策体系,经营品种进一步扩展。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通过合理规划布局、提供政策支持、加强价格引导和服务,扶持平价商店建设。
  2、坚持产销对接。通过扶持大棚建设、冷藏设施建设,加强生产基地与平价商店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生产和流通成本。以合同等有效方式明确政府、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平价商店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规范运营、规范管理。
  3、坚持企业运作。主要依托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型超市、农贸市场建设平价商店,同时鼓励大型农产品生产企业、粮食批发、零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平价商店的建设,给予同等扶持政策。
  4、坚持惠民利企。通过建设平价商店,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同时支持此类企业做大做强。
  四、具体措施
  (一)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准入标准。除农业(合作)专业户在城区设点直接经营外,对已签订产销对接合同的市场经营主体,按照粤价[2011]39号文“资质条件”的要求及经营主体的诚信程度、违规记录情况等,经评审,符合要求的,予以纳入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经营。
  (二)合理规划布局和选点建设。把平价商店建设纳入全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保障房建设工作中,在农贸市场和保障房建设中预留出相对较好的位置作为建设平价商店的铺面。做好商店的具体选址工作,帮助商店协调有关单位,在人流量大、交通方便、设施较为完备的农贸市场进行选点建设。
  (三)扶持平价商店经营发展。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包括初期建设与装修经费、店面(铺位)租金、承担调控任务所产生的费用及价差、价格监测工作经费等,统一给予一定补贴。协调和推动市场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平价商店的经营状况,尤其是实施应急调控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店面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用的优惠。
  (四)加强对平价商店的管理。一是约定权利义务。价格主管部门与平价商店签订合同,明确参与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在价格发生异动时各方在“保供应、稳民生”中的权利义务。二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确保“资质认定公开透明,政策扶持公平公正,监督管理规范到位”为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出台我市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补贴和运营等配套管理制度,并逐步完善我市平价商店考核、退出机制。同时,平价商店要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质量检测制度,依法规范经营,按物价部门的规定使用平价商店的统一标识,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相关责任
  (一)平价商店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协议,履行稳定物价的社会责任。做到经营商品品种丰富、供应充足、标识标价规范;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计量准确,杜绝欺行霸市,诚信文明经营;做好价格监测工作,落实政府价格应急调控任务。
  (二)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物价局承担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政策,加强对各地开展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财政、税务、物价部门要按照粤价[2011]39号文要求认真落实对平价商店建设的税费优惠政策;经信、农业、供销部门要利用平价商店这一平台,积极开展平价商店建设,推进农超对接工作;城乡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要保障平价商店经营场所。此外,经销、农业、粮食、经信等主管部门作为平价商店的初审部门,必须严把准入关,并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我市平价商店的监管工作,确保平价商店市场秩序规范,诚信经营。
  各县(市、区)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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