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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市电子政务办 发布时间:2018-11-23 15:21:0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

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揭府函〔2018〕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揭阳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

揭阳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保障民生用气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粤府函2017〕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明确气瓶使用管理人为改革核心,以液化石油气钢瓶为切入点,以气瓶充装及检验工作为改革重点,转变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的传统监管理念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入社会监管因素,扩大社会监管范围,努力营造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全面理顺气瓶充装、检验、监管等各环节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开始,积极推行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气瓶使用管理人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保护气体消费者权益为基础,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为技术支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重要补充,政府依法监管的气瓶安全监管体系,形成气瓶使用管理人安全责任和守法经营意识到位、社会救助及时、各方监督有力的气瓶安全运行机制,推动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工作任务及实施路径

(一)改革气瓶使用登记方式,变登记气瓶为登记单位,构建以气瓶使用管理人为责任主体的气瓶管理制度。

气瓶使用管理人是指将气体充装在气瓶内并对气瓶使用安全承担管理义务者。依照相关法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是法定的气瓶使用管理人。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要求,于2018年12月20日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气瓶使用登记证。在新申请许可或申请换证许可的气瓶充装单位取得充装许可证以后,发放新版气瓶使用登记证;对充装许可证件尚在有效期内的充装单位,可以直接换发新版气瓶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只载明允许使用的气瓶品种,具体的气瓶台账由气瓶使用管理人自主登记、管理,其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种类、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每只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在每只经登记的气瓶上标识气瓶唯一识别编号(有唯一识别的制造出厂编号钢印的应直接采用)。设置气瓶唯一识别编号,是根据气瓶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出厂日期(设计使用年限)、制造出厂钢印编号等信息确定使用登记气瓶的唯一性。在20072月前生产的无制造出厂钢印编号的液化石油气瓶,已经设置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的不再更改继续使用;至今尚未设置永久性标记的,充装单位应当在建档登记时参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15)的规定设置。若气瓶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出厂日期(设计使用年限)无法识别的,属于未设置唯一识别编号,根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要求,不得继续充装。

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在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可识别的使用管理人的使用登记标志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志,包括使用管理人的名称或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具体涂敷内容参照《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涂敷技术规范》(DB44/T 2018-2018)执行。对到期送检的液化石油气瓶,应当在检验合格后自行或者委托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涂敷;对还未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液化气瓶,应当在充装前,采用简易方法在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可识别的充装单位名称(字号或商号)或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信息。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不齐全或者不清晰的气瓶,不得充装、出站。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在气瓶制造厂定制已在气瓶瓶体(或护罩)压制使用管理人标志凸码的专用气瓶。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气瓶使用管理人只能充装本单位或本单位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有唯一识别编号标识和清晰涂敷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如因检验需要消除涂敷信息,应当在检验完成时予以恢复和更新,并确保涂敷信息清晰。气瓶使用管理人应于2018年1215日前完成第一批气瓶的涂敷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日常充装气瓶的涂敷工作,2019年1月起气瓶涂敷成为常态化工作。[市质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二)改革气瓶检验监管方式,实施政府监督抽检。

对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已完成检验,尚未重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实施监督抽检。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到气瓶使用管理人或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现场抽样。重点检查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对应予报废的气瓶是否严格把关,是否存在非法改造气瓶行为,瓶阀及其装配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按要求恢复涂敷信息等。

对气瓶使用管理人在用的气瓶实施监督抽检。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到气瓶使用管理人现场抽样。重点检查气瓶涂敷信息是否清晰完整,气瓶使用管理人是否存在充装严重腐蚀或损伤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掺混危害气瓶安全的其他气体的违法行为等。

监督抽检每年不定期实施,所需费用纳入市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向被监督抽检人收取任何费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抽检结果对气瓶使用管理人和定期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有关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市质监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三)建立气瓶安全溯源制度,全面推行气瓶信息化管理。

建立充装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全面推行气瓶信息化管理。气瓶使用管理人除按规定建立充装前后检查档案外,还应当建立瓶装气体销售档案,并向瓶装气体使用者提供销售凭据,以确保充装质量安全可追溯。交由代理商销售瓶装气体的,应当核实该代理商的燃气经营许可资格,并要求代理商建立销售档案、提供销售凭据、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未纳入本企业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的经营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销售瓶装气体。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采用二维码、射频识别技术等方式对其登记的气瓶设置电子标签,并建立充装前后检查和瓶装气体销售的电子档案。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对登记的气瓶采用信息化管理,定期将登记、定期检验及变更信息汇总到广东省气瓶信息云数据库(网站:www.qiping.gdqts.gov.cn);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信息及时反馈给送检的气瓶使用管理人。气瓶使用管理人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发应用,2019年1月后对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进一步完善,形成与广东省气瓶信息云数据库的无缝对接,实现数据的实时上传。[市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四)建立气瓶责任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瓶装气体消费者权益。

建立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气瓶安全事故救助赔付能力。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通过购买气瓶安全责任保险,提高因气瓶泄漏、爆炸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的赔付能力。发挥保险经纪产品保障和定价机制作用,增强保险的适用性、投保的便捷性、赔付的及时性和风险管控的科学性。推动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和对投保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促进气瓶使用管理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气瓶安全风险。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围绕气瓶安全与保险公司协商扩大保险范围,更好地保障瓶装气体使用者的财产和人身权益。2018年做好宣传动员工作,2019年持续推进,2020年实现全覆盖。[市质监局牵头,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协调推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五)明确气瓶安全权责关系,落实使用管理人首负责任。

气瓶使用管理人是瓶装气体销售的受益者,与瓶装气体使用者构成直接利益关系,为气瓶使用安全的首负责任者。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气瓶使用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充装使用的气瓶进行登记并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建立服务档案。

当气瓶发生泄漏或爆炸时,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协助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因气瓶泄漏或爆炸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人员救助和赔偿、补偿工作;已经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保险机构及时启动气瓶事故应急垫付、救助机制。[市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六)发挥政府部门监管、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完善治理体系。

发挥政府部门综合监管作用,着力规范市场秩序。继续强化对气瓶使用管理人和检验机构的检查执法,严格实施市场退出制度和吊销许可证后的从业禁止性规定。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燃气主管、安全生产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气瓶充装、燃气经营、运输、配送的经营链条开展全链条多环节的对接执法。组织开展气瓶充装站销售对象的周期性分析,发现购气量大、疑似非法从事燃气代理配送经营的,及时通报燃气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开展行业自律监督,发布行业诚信信息,倡导诚信守法的行业风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基于提高安全、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行业企业品牌建设,发动行业企业向安全可靠、群众信赖的气瓶充装品牌聚集,推动行业企业落实社会责任。支持行业协会利用会员单位覆盖优势,开展面向公众的安全用气知识宣传。重视行业协会有关诉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向社会公布举报途径,及时组织核实群众举报线索,落实举报奖励。依托全省统一的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向瓶装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基本信息查询,促进气瓶使用管理人强化气瓶信息化管理;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通过气瓶信息数据库发布充装前后检查、瓶装气体销售和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等信息,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市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气瓶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气瓶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落实气瓶使用管理人有关权责。

(二)突出重点,强化检查执法。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气瓶充装、检验、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是否建立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制度、是否充装超期或报废气瓶以及经营环节中是否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销售瓶装燃气、销售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继续销售瓶装燃气等行为。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依法现场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要求停业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气瓶使用管理人要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资质,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强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燃气主管、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社会组织、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推进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应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宣传,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手机短信、海报等媒介渠道,积极组织开展监管改革和液化石油气瓶安全宣传,进一步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消费者的安全意识,争取全社会对改革措施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导消费者选择安全可靠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品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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