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
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揭府办函〔201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9日
揭阳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管理规定》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电动自行车试点登记工作,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提高电动自行车交通守法率,消除道路交通乱象,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群众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规范、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成立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马儒生(副市长、公安局长)任组长,陈家斌(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常务副组长,林利潮(市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局、保险协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由林利潮兼任办公室主任,交警支队长方义镇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电动自行车试点登记有关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牵头媒体单位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平台,全面宣传报道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
(三)市法制局负责电动自行车试点登记工作有关通知、通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的具体落实,牵头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处理好广大群众生产生活出行需求和交通秩序规范管理关系,积极推进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要改进工作方式,最大程度方便群众,争取短时间内将群众申请的合标电动自行车办理上牌手续。
(五)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计划,尽快核拨电动自行车试点登记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六)市工商局负责加强电动自行车在流通领域销售环节的监管,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严格把关,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
(七)市质监局负责摸清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获证企业情况,防止不合标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
(八)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严防二手或报废超标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回流市场。
(九)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落实好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管,扶持培育废旧电池回收系统和处置企业,并严格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坚决查处废旧电池拆解污染环境行为。
(十)市保险协会负责协调制定我市电动自行车保险政策,指导各保险机构开展电动自行车保险业务,配合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和管理环节有关工作。
(十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榕城区试点取得经验后,经公安交警部门业务下放,参照本方案推进相关工作。
四、方法步骤
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分准备、试点推行、全面实施三个阶段施行。
(一)准备阶段(2018年7月1日至9月30日)
1.广泛开展宣传。公布合标电动自行车目录,告知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流程,引导市民群众购买合标电动自行车并办理注册登记。宣传打击取缔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让群众理解、支持、配合好电动自行车登记和打击取缔超标电动自行车工作。
2.设定消化退市期。在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下,通过发布通告,给超标电动自行车设定3月(2018年7月1日至9月30日)的消化退市期。责令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待售的车辆要自行退市处理;大力宣传,人性化引导市民自行弃用、淘汰和处理超标电动自行车。争取生产、销售等企业的支持,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提供多样化的淘汰渠道和途径,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超标车。商务、质监、环保部门对超标车回收报废工作加强指导,畅通回收报废渠道,依规处理回收车辆,避免造成污染。
3.市工商局在摸清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基础上,引导销售企业开展销售合标且在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的宣传,督促销售企业对库存“超标车”进行处理,减少市民因不了解政策和法规规定继续购买和使用“超标车”,或购买非目录电动自行车的情况。
(二)试点推行阶段(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以榕城区为试点,用半年时间试点推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
1.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管理规定》、《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规范》(广公(交)字〔2016〕101号)有关规定要求,抽调人员成立非机动车管理机构(电动自行车),并选择便民的办公点开展登记试点业务,接受市民群众办理符合登记规定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积极开发互联网登记预约系统,建立微信服务公众号,让群众足不出户了解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和查询合标车辆情况,做到预约登记、集中办理、服务到家。
2.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住建、交通、公路、路桥公司等部门参与,科学合理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增设各类交通标线、标志、隔离设施,减少电动自行车与其他机动车辆冲突,确保交通顺畅安全。
3.工商部门要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省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发布的《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所公告企业生产的型号产品为依据(后续目录及时公布),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标识;相关通告发布后,对无照经营或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4.公安机关、保险协会会同具备资质的电子芯片生产供应商,出台电动自行车保险产品,设立电子芯片安装点,对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引导群众购买保险及安装电子芯片,进一步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5. 2018年10月1日起,消化退市期结束后,电动自行车经登记、核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取缔。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超标、改拼装、未登记电动自行车和无牌证摩托车非法上路的查处力度,规范电动自行车行驶秩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质监、商务、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落实停业整改。凡是继续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6.公安、质监、工商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销售环节的执法检查;发动社会监督,鼓励市民群众举报违规生产、违规销售、违规改拼装等行为,形成人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2月1日起)
在全面总结榕城区登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全面铺开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全面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消除道路交通乱象,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群众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规范、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既是法律规定,又是深化“创文”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效果到位,推动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协调联动,稳步推进。各地、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协作意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多层次、多角度做好宣传引导,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各项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开展。
(三)畅通信息,及时报送。各地、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一名责任领导和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地、本单位登记试点工作的推进和情况收集,人员名单请于6月5日前报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工作开展情况请于每月25日前报送,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送本季度工作小结,12月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联系人:郭创新 ,联系电话:13500160003,传真:8234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