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
既有建筑降低火灾风险消防安全
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揭府办〔2017〕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既有建筑降低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揭阳市既有建筑降低火灾风险消防安全
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着力抓好高层建筑、“三小”场所、生产性场所、出租屋(群租房)、公共服务行业等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切实提高我市各类场所抵御火灾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等重要指示,抓好各类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落实动态监管,强化群众监督,固化长效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行政执法等手段,推进各类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发展,集中整治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切实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整治范围
因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善国土、规划或建设手续导致未能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中的以下各类场所:
(一)高层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27米以上的既有住宅建筑。
(二)“三小”场所:广东省地方标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 1591-2015)所定义的“三小”场所。
(三)生产性场所:除“三小”场所以外的、涉及生产、加工、制造、储存的既有生产性场所。
(四)出租屋(群租房):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既有房屋。
(五)公共服务单位:既有医院(卫生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等。
(六)其他既有建筑。
三、整治标准
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治。本着尊重历史、降低风险、确保安全的原则,对批量存在且确实无法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适用广东省地方标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 1591-2015)、《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降低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若干防范措施》(粤消安〔2017〕31号)、《降低群租房火灾风险十项措施》(粤消安〔2017〕31号)、《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四项措施》(粤消安〔2017〕31号)、《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粤消安〔2017〕31号)等降低火灾风险的措施。
四、组织机构
成立市既有建筑降低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消防领导任组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局、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城乡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旅游局、金融工作局、揭阳供电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办公室在市公安消防局,由市政府协调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
市专项办负责组织全市开展各类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并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组织督导组对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编发相关工作简报、会议纪要。
各地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本地区综合治理专项办公室,明确职责分工,统筹本地区综合治理工作开展。
五、工作职责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无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的,应主动开展消防安全整治,落实降低各类场所火灾风险若干防范措施,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组织开展各类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督促各类场所整改火灾隐患。对拒不配合整治或通过整治无法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各类场所,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法采取限制使用功能、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强制拆除等方法确保消防安全。
(四)住建部门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民工群住场所的检查。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养老院检查。商务、工商、国资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商场、市场、厂房、仓库和寄递物流等重点场所和环节的消防整治,指导、督促商贸行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文广新、旅游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歌舞厅、影剧院等文化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文物古建筑消防检查。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机制,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完善消防行政审批手续,落实消防安全整治,切实降低火灾风险,确保消防安全。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要主动作为,严格落实城市规划要求,加大违法违章建筑查处力度,有效控制增量、减少存量。
(五)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分类指导各类场所落实降低火灾风险措施。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具体火灾隐患,要逐一列出具体整改技术要求,限期落实整改,逐步减少、消除各类场所消防安全隐患。
六、工作程序
开展各类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是贯彻市委六届25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六届12次常务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旨在解决制约我市各类场所消防安全的瓶颈性问题,短期内切实降低各类场所火灾风险。综合治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检查程序、相关文书等不作为行政许可行为。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约谈告知。按照“分级约谈、逐一告知”的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分别约谈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上级行业部门约谈下级行业部门及所属单位,乡镇(街道)约谈村(社区),逐一落实告知工作责任、职责分工、奖惩措施。按照属地原则,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排查辖区内各类场所,分类建立台账,逐一发放整治告知书。
(二)限期整改。根据各类场所排查情况,列出问题清单,针对不同类型场所逐一明确整改技术标准和要求,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各场所务必采取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加强防火巡查,死看死守,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跟踪复查。整改到期后,由原检查单位组织开展复查,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检查整改情况,并出具复查意见。
(四)纳入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复查意见,对复查合格的场所,由业主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并纳入镇街网格化动态监管;对复查不合格的场所,要落实限制使用、查封、关停、处罚、拘留、拆除等强制措施,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五)定期公告。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情况,由各级专项办收集整理后,在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对各类场所的整改情况,由各级专项办定期向社会公告。
(六)建档立卷。各地各类场所整改情况,按照“一场所一档案”的要求,依次将约谈告知、限期整改、跟踪复查、纳入监管、定期公告等资料收集整理好,整改一家建档一家,确保工作留有痕迹。
(七)其他事项。对检查发现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场所,要采取断然措施,先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再按程序督促落实整改。整治过程中涉及到的技术指导文书,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我市存在数量多、分布广、用途杂的既有建筑,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无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无法纳入正常消防监管,在事实上成为了我市消防安全突出隐患。既有建筑的发展成因复杂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在“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重在除患、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全面组织落实降低各类场所火灾风险若干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各类场所的火灾风险,全力维护我市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全面摸底,纳入监管。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行业主管”职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各类场所的排查摸底、核对确认和登记造册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地要科学合理地评估判定各类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强化落实整治措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常态化监管;对有明确行业监管部门的场所,应纳入行业部门落实管理;对符合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应逐步完善报建手续。
(三)立足实际,科学管控。此次整治的内容是影响我市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整治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正确看待此次整治工作,敢于较真碰硬,大力推进落实相关工作,逐步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整治取得实效。要巩固治理成效,强化源头管控,对各地新出现的未依法办理国土、规划、建设、消防、供电等审批手续的建筑,各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关停,杜绝新的既有建筑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