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申请核定停车收费标准的请示》(揭市医〔2015〕75号)悉。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和《揭阳市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揭市价〔2011〕71号)的规定,鉴于你院已与有停车服务管理资质的停车服务公司签订了医院停车场管理承包合同,并逐步进行规范管理的实际,经研究,现就你院停车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在为前来求医问病者车辆提供停放保管服务时,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1、小汽车:每辆每天或次3元;
2、摩托车:每辆每天或次2元;
3、自行车:免费,需提供停车场所并纳入管理。
二、同一车辆一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多次出入你院的,只收停放保管服务费一次,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免费。
三、收费范围为你院范围内的配套停车场。
四、上述收费标准继续试行一年。试行期间,你院必须督促停车服务公司完善车辆进出手续,做到一车一卡,并按规定健全财务收支账,正确使用票据,客观、真实反映停车服务的收支情况,试行期满一个月前,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五、接到本批复后,请停车服务公司到我局换发《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省若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9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府办,市纠风办,市卫计局、审计局、地税局 |
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印发 |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