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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1-05 00:00:0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物价局、揭阳市教育局、揭阳市财政局

揭市价[2012]128号


关于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物价局直属分局,市直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12〕4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假期和假日保教费收费标准
  按省规定,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
  二、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
  (一)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过8元,据实结算,不得营利。
  (二)生活用品费。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三)外出活动费。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由幼儿园按实际支付逐次按实收取。
  (四)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代收体检费用。体检费每人每年不超过10元。
  (五)校车费和托管费。鉴于目前我市公办幼儿园尚无提供校车服务和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尚需完善的实际,收费标准暂不制定,今后确需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教育局、财政局制定后执行。
  三、幼儿园收费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粤价〔2012〕47号和揭市价[2010]17号文规定执行。
  四、上述规定自201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我市有关幼儿园收费文件规定与粤价〔2012〕47号文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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