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揭阳市
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揭府办〔201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揭阳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揭阳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工作,切实提高统筹层次,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根据《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0号)、《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0〕487号)、《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揭府办〔2009〕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市级统筹的范围和办法
所辖各县(市、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即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5个险种(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全部纳入市级统筹,全市实行分险种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基金核算、统一信息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按揭府办〔2010〕21号文执行。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标准
(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0%费率为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缴纳;市直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高出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执行单建统筹或统帐结合。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参保补贴总额和个人缴费总额统筹,其中属县(市、区)负责筹集参保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规定划缴。
3、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同,缴费费率为0.3%。
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征,缴费基数应与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缴费费率为1%,职工个人不缴费。
5、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含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计征,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
(二)征缴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征收;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由地方税务部门实行税费同征同管,确保全员参保,全额缴费,参保人直接向所在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地税部门应及时将当月纳入市级统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全额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将征收票据交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记帐,同时将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个人缴费明细通过信息网络传输给社保经办机构。
三、社会保险待遇
(一)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分险种按《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揭府办〔2010〕93号)、《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10〕48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分别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执行。
(二)审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发放。
(三)标准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和有关政策、法规拟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政策规定执行。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核算
(一)基金管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地方税务部门每月征收到的社会保险基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征缴基金总额(包括追缴欠缴部分)分险种全额上划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基金拨付。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县(市、区)支出需要按月分险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三)基金预算和结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财政、地税等部门要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待遇支付和扩面征缴情况做出下年度基金征收和支出预算,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各县(市、区)执行,年终进行结算和考核。
(四)基金核算。各县(市、区)纳入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算,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设立辅助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五)基金对帐。财政、地税、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每月应按险种将征缴金额、上解财政专户金额、征缴明细信息、征缴原始凭证、到帐确认等情况进行对账,每季度进行清算,年度进行结算。
(六)历年结余基金的处理。由市审计部门统一组织社会保险各险种基金专项审计后,实施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历年结余的基金,分险种按参保人每人一个月的参保费提取作为参加市级统筹启动资金,上缴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各地应配套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费、归难侨退休人员和“4050”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配套经费按规定上解市级统筹财政专户,其余结余基金可留存统筹地作储备金,并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
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一)社保经办机构、财政、审计、地税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二)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省的规定设立专门的稽核机构,依法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稽核,以维护基金安全。
(三)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有效内控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基金预警机制。加强信息系统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各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实施监督、防控、检查。
六、信息管理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的有关社会保险数据和信息全部集中并入市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以及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设立信息终端。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与地税、财政、银行、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实行联网、对接。
七、建立基金收支责任分担机制
(一)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仍是本地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各县(市、区)参保人数、基金收支情况以及全市统筹测算数据情况,市将按有关考核标准,核定并下达各县(市、区)年度基金征收任务。各县(市、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狠抓扩面征缴,完成年度市政府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确保市级统筹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二)各县(市、区)未能完成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且当年收不抵支(不含上解省级调剂金)的,缺口部分全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能完成扩面征缴任务,但当年仍出现支付缺口的,由县(市、区)负担70%,市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负担30%;能完成扩面征缴任务,且当年收支节余的,结余部分可抵减次年出现的支出缺口,抵减后仍出现缺口,缺口部分按前述县区分担比例支付。超支单位应在年度结算后1个月内将财政负担部分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不按时上缴超支负担数,由市财政部门直接通过预算扣缴。
八、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
(一)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业务统一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全市实行统一的社保经办规程。
(二)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社会保险工作归属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领导,具体业务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指导。
九、其他事项
(一)需上缴省的社会保险调剂金,由各县(市、区)上解省财政专户;省下拨市的调剂金由市统筹安排使用。
(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经费仍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三)市级统筹后,参保人的各险种社会保险关系在我市内转移的,只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再办理基金转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实施本方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制定。
(五)本实施方案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方案未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及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