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企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行为,统一审批标准,明确审批规则,压缩自由裁量权,确保资质审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有关指标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或受委托负责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事项。
二、明确规则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
1.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频繁变更注册判定:人员申报日期前一年内注册企业超过两家(即申报日期前一年内变更注册次数超过1次)或参与超过两家企业资质申报(即申报日期前一年内参与其他企业资质申报次数超过1次),均属于频繁变更注册信息人员,在资质申报中不予认定。
2.持有多个注册证书人员:多个注册证书均需注册在同一家企业,否则在资质申报中不予认定。
3.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工程基本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要素齐全。若无业绩技术指标时,则需要对业绩项目“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进行核查,且需要关联相关企业和人员,各项信息一致,技术负责人在业绩信息中显示所起作用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同时“四库一平台”的业绩数据需和项目所在地对应的省级监管服务平台业绩库进行核对,相关工程基本信息和数据等级等保持一致的,予以认定。配套工程、联合体项目不予认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技术负责人业绩,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标准工程业绩4 类中的2类。
4.个人业绩为改建、扩建、改造、更新等非新建性质的工程项目认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四十条第7点“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为改建、扩建、改造、更新等非新建性质的工程,不予认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为改建、扩建、改造、更新等非新建性质工程的,除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外,另需申报企业提供该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官网可查)或其它有关实际工程材料等,招标的施工内容以招标公告的招标范围及附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判断,能体现市政工程主体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认定。
5.企业净资产指标考核: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应包含主要人员签字的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企业净资产主要考核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6.技术工人指标考核:技术工人需满足企业申报的资质序列、类别、等级的标准要求,且其职业培训合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通过以下公开网站查询: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广东建设教育网、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广东省公路学会、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职业培训学院。
7.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社保指标考核: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仅由申报企业(含省内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行政许可审批期间所有人员社保不能断缴。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含灵活就业社保)、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企业缴纳社保、补缴社保、外省社保均不符合。主要人员还应满足一年内不得参与2家以上不同单位资质申报。
8.企业设备指标考核: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不提供)。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但发票不能体现的,需延伸考核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或备案报告等佐证材料。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考核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9.资质标准要求的职称相关专业认定:目前人才库信息库已入库认可的职称专业,查询方式:个人用户登录三库一平台(https://skypt.gdcic.net)-人才信息库-人员资格情况-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信息,“职称系列”栏目选择“工程技术系列”,“是否选择职称专业”栏目选择“是”后,可选择或输入关键字选择到的职称专业目录即为已入库认可的职称专业,目录内的职称专业可作为工程序列职称申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
1.参与资质申报人员认定:除法人外,企业管理人员、职称人员等人员一年内参与超过2家不同企业资质申报的(即申报日期前一年内参与其他企业资质申报次数超过1次),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2.职称人员证书有效性认定:职称人员证书无法通过有关部门官方网站查询的,需提供评审、考试等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证书发证部门(机构)的查证渠道,否则不予认定。证书原件遗失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的,不予认定。
3.职称证书专业认定:资质规定要求的建筑、结构职称,认可的职称专业与上述建筑业资质的职称相关专业认定一致(通过三库一平台-人才信息库相关功能查询);会计职称需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会计从业证不予认定;经济类相关职称专业需为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建筑与房地产经济、商业经济、金融、财政税收和商业经济专业,其余专业不予认定。
4.人员岗位配置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有明确要求的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专职会计人员及统计人员,不可与其他岗位人员兼任,否则不予认定。若法定代表人兼任企业经理等相关岗位的,需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否则不予认定。技术负责人需由具有建筑或结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担任;财务负责人需由具有财务或有关经济类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担任;专职会计人员需由财务类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担任;统计人员不要求必须具备职称。
5.企业主要人员(管理人员、职称人员等)社保指标考核认定:企业在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延续),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仅由申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行政许可审批期间所有人员社保不能断缴。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含灵活就业社保)、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企业缴纳社保、补缴社保、外省社保均不符合。主要人员还应满足一年内不得参与2家以上不同单位资质申报。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1.不予批准资质申请的情形: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2.资质延续的条件: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3.关于检测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对检测机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应责令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得延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测人员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虚假判定结论的,应责令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技术人员”含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人员。
5.人员年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的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6.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测机构申报资质时,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可以作为注册人员或技术人员,其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合伙企业的不超过3项)。
7.注册人员:检测机构申报资质时,注册人员可以作为技术人员。其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合伙企业的不超过3项),且应为其作为注册人员对应的专项。
8.关于机构合并、改制、分立和重组:检测机构合并、改制的,可以承继原检测机构的资质,但应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发生分立、重组的,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其他检测机构按照首次申请资质办理。
三、一次性告知及受理方式
对需补充材料或修正数据的申请,通过业务系统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并依托系统短信功能,告知申请单位。若申请内容填写错漏的,审批部门将通过“退回重报”方式退件,申请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若附件材料上传缺漏的,审批部门将以“材料补正”方式发起补正流程,申请单位需登录三库系统进行材料补正操作;若申请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但材料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批部门将以“不予受理”方式驳回,申请单位需整改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请。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资质动态核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定期对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对于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及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加强资质信息动态管理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对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排查,若发现未及时变更资质证书的情况,将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若国家、省今后出台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检测机构资质相关新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新印发文件内容要求为准,我局也将动态更新相关认定标准。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