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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9月1日起实行按用水量计征
来源:揭阳日报 作者:记者 陈星星 郑乔慧 通讯员 林勇东 发布时间:2021-10-14 09:48:4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近日,记者从榕城区城管执法部门获悉,榕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有调整。自2021年9月起,该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执行新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即原来收取的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合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按用水量逐月计收。


  据悉,榕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自2007年调整至今,已执行了近15年。为增强榕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提高人民群众环保意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榕城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该区实际,制定《揭阳市榕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揭阳市榕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定价方案》,举行听证会,并通过榕城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自2021年9月起,榕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执行新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即按用水量计征,收费标准为居民用水户按用水量0.7元/吨征收、非居民用水户按用水量1.0元/吨征收、特种用水户按用水量1.3元/吨征收。


  《揭阳市榕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在榕城区辖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和外来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区民政局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并发证的低保特困户和特困职工家庭,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减免对象也根据相关规定减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需要提醒的是,缴费单位和个人拒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揭阳市榕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收费单位按照《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交;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由收费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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