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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调整内容包括:一、我市市区、普宁市、揭东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80元/月调整为710元/月,每小时4.08元。二、惠来县、揭西县、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30元/月调整为660元/月,每小时3.79元。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编辑: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