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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燃气公司无证经营燃气长达2年,被罚45万元
来源:揭阳日报 作者:□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林昭仪 曾舒扬 发布时间:2024-04-22 09:48:4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竟违规向小区供气两年。这家燃气公司收到高达45万元的“罚单”后,申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燃气公司诉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某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依法判决驳回燃气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无证经营燃气被重罚,企业提起行政诉讼遭驳回


  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某燃气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区一街道小区建设临时LNG瓶装站,违规向该小区供气。2023年1月,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45万元罚款。


  某燃气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区人民政府审查后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某燃气公司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某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燃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具有查处辖区内违反燃气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定职责,其作出案涉行政处罚主体适格。本案中,某燃气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且经营时间长达2年,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48条第1款“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13.48.1关于违法情节和后果为严重情形的规定,对某燃气公司作出45万元罚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相当;且案涉行政处罚是依法经立案、调查取证、拟处罚告知、听证告知、组织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后作出,程序合法。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复议决定能遵循受理、审理、审批、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等程序及时限,复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


  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触碰法律“红线”


  “燃气安全无小事”。燃气因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点,国家对燃气的经营利用有严格的规定,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仅扰乱市场管理秩序,还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轻则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燃气经营者要依法经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守牢燃气安全底线。同时,希望广大市民提高安全用气意识,正确规范使用燃气,携手共建平安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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