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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快递信息获利,可真“刑”!
来源:揭阳日报 作者:黄燕丹 通讯员:杨晓仪 林敏梅 发布时间:2023-11-16 09:51:3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近日,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结普宁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苏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830.4元;赔偿损害赔偿金5936.4元,限期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诺不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份开始,苏某利用他人的手机,在某软件以每条0.5元的价格购入“快递信息”,再以每条0.8元的价格将“快递信息”转卖获利。至2021年年底,苏某先后3次贩卖“快递信息”共计19788条,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15830.4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936.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苏某为非法获利,贩卖快递单上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极易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衍生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纳入可提起公益诉讼的范畴,加强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进一步打击了违法犯罪。此外,广大市民也要提高警惕,对可疑的链接、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保持警觉,不要随意透露身份证、银行卡、密码等敏感个人信息,收到快递后及时处理个人信息部分,做好防范措施,避免成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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