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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20〕74号)及我市机构改革相关文件精神,我局承担的商务领域执法职责(含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已划转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关于印发〈揭阳市商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揭市商务函〔2017〕378号)已无继续适用必要。现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该规定。
特此公告。
揭阳市商务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