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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1-02 15:21:4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各县(市、区)审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经局党组会议同意,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现将《揭阳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揭阳市审计局      

                                  2021年10月29日    




揭阳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广东省审计厅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揭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揭阳市审计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审计局依据法定职权,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以下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处罚的权限。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七条 行政处罚应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按照《揭阳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见附件,以下称《细化标准》)实施,并依法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

  上述所称的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再给予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或比例)至最高罚款金额(或比例)30%幅度及其以下进行的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或比例)至最高罚款金额(或比例)70%幅度及其以上进行的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轻微或违法金额较小,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能认真检查错误,并积极进行整改的,减轻行政处罚;

  (二)主动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减轻行政处罚;

  (三)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减轻行政处罚;

  (四)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行政处罚;

  (五)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从轻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纠正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财产,或者故意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虚假资料的;

  (三)屡查屡犯的;

  (四)在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审计人员、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截留、挪用或侵占民生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七)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三)根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四)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经过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对会议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归档。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除按规定载明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下列情形的,作出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审计署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涉嫌违纪或有关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的,市审计局依法依规移送纪委监委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揭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7月17日发布的《揭阳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揭阳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同时废止。



附表:揭阳市自由裁量权细化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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