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政策解读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于2024年5月21日印发了《揭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揭阳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揭民规〔202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在本市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资金依法举办的,取得相关资质,为老年人群体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国有企业或社会力量经营管理(公建国营或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除新增床位补贴以外的其他各项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土地和税费优惠政策、新增床位补贴、运营补贴、医养结合补贴、等级评定补贴、资助审核和资金拨付、监督管理、附则,共九章二十八条。
三、优惠政策
明确民办养老机构可以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共十一项,可以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共十项。
四、补贴项目
民办养老机构可享受的补贴共四项,包括新增床位补贴、运营补贴、医养结合补贴、等级评定补贴。
(一)新增床位补贴
1.适用范围:新增床位是养老机构新建场所新增加的床位;或原有房产改造扩建后,与原床位数相比新增加的床位。
2.标准:对养老机构按新增实有床位数给予一次性补贴,普通床位3000元/张,护理型床位5000元/张,将普通床位改造升级为护理型床位的2000元/张。
(二)运营补贴
1.适用范围:获得广东省星级评定等级,收住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且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养老机构。
2.标准:按一、二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100元和三、四、五星级养老机构分别为每人每月150元、200元、250元的标准补贴给机构。
(三)医养结合补贴
1.适用范围:《办法》所称医养结合机构是指登记为同一法人,内设医疗机构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或者内设养老机构且持有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同一投资方在同一地点设立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且医疗机构能够长期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视为医养结合机构。
2.标准: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55%且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差5万元。
(四)等级评定补贴
1.适用范围:对被评定为广东省三星级及以上等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等级评定补贴。
2.标准:分别给予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养老机构一次性补贴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养老机构申报程序
申报各类补贴的养老机构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备案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具体如下:
(一)在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申报程序:养老机构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材料并完成实地核查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并给予补贴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拨付。
(二)在市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申报程序:养老机构向市民政局进行申报,市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材料并开展实地核查,经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拨付。
(三)每年申报时间: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县级评审和上报工作应当在每年4月中旬前完成;市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