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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揭阳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2-10 23:59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好《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揭阳市民政局草拟了《揭阳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2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信函邮寄:揭阳市榕城区揭阳大道以东揭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邮政编码:522031),并在信封上注明“贯彻落实办法有关事项意见建议”字样。

  二、电子邮件:772549935@qq.com。

  三、电话传真:0663-8217805。

  特此公告。

  


揭阳市民政局   

  2026年2月10日   




揭阳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民政局:

  近日,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认定工作,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其中部分条款涉及认定条件须由我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确保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顺利执行,结合我市实际,在省《办法》的基础上,就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多套居住用途不动产的认定标准界定

  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当地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二、用于唯一谋生的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的豁免机制

  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不超过当年度我市各地城镇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的,可在财产认定时予以豁免。家庭成员提供车辆登记证书,并依据车辆用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营运许可证的,提供有效的营运许可证;其他用于经营的车型,提供可证明其持续经营性用途的材料(如运输合同、长期供货协议、经营租赁协议等),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家庭成员应主动申报营运收入,营运收入计入家庭收入。车辆价值认定依据包括购置发票、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二手车市场公允价值或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等,也可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三条中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方式进行评估。今后如省出台相关规定的,则按省规定执行。

  三、单独纳保人员的保障金额核定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保障金额按各县(市、区)民政局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作为《办法》配套文件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新申请救助的家庭按新规定进行认定;已纳入救助的家庭,在下一次复核中适用新规定。特殊情况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召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审议讨论确定。本通知由揭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揭阳市民政局 

  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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