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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规划建设遥感督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城乡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6-01-2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规划建设遥感督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执〔2015〕2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城乡规划建设遥感督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9日  
 
广东省城乡规划建设遥感督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乡规划建设遥感督察工作,加强规划实施监管,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确保规划依法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建设遥感督察是指以法律法规和法定规划为依据,应用遥感监测技术,对全省城乡规划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城乡规划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同时对遥感监测的成果进行研究和应用的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建设遥感督察工作。
    第四条  省城乡规划建设遥感督察工作坚持科学监测、分类处理、层级监督、依法查处、强化问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城乡规划建设遥感监测的重点:
    (一)规划期限内的建设用地范围;
    (二)城市开发边界、生态控制线控制实施情况;
    (三)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护情况;
    (四)湿地、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和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情况;
    (五)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城市道路红线实施情况。
    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经依法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资源共享、技术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采集监测区域的遥感影像数据,并归集各地规划数据资料。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每年度不少于一次的频率,对各地城乡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将不符合规划的建设区域提取为疑似违法图斑,通过省城乡规划建设遥感监测信息系统下发至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牵头单位负责接收省下发的疑似违法图斑。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建设遥感图斑核查处理协调联动机制,指定牵头单位,组织本级的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疑似违法图斑情况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汇总、录入系统并上报核查处理情况。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级以上市填报的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进行比对审核,经审核确定为违法图斑后,下发给各地级以上市组织查处。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违法图斑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以依职能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跨区域案件。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各地遥感图斑核查处理工作情况,汇总全省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相关法定规划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城乡规划建设遥感图斑核查处理协调联动机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规定时限完成疑似违法图斑核查处理及情况上报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违法图斑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的。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图斑查处情况进行挂牌督办:
    (一)未经批准,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进行开发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突破城市开发边界或者在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
    (三)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对城乡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无法定规划依据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审批,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七)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列为重点图斑并经核查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
    (八)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该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年度内新增违法图斑面积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超过1%的;
    (二)年度内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且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图斑超过3个的;
    (三)年度内有1个以上重大违反规划案件被住房城乡建设部挂牌督办的;
    (四)年度内有2个以上重大违反规划案件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挂牌督办的。
    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时,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约谈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将约谈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被约谈对象所在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对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级以上市,由省人民政府对该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年度内新增违法图斑在全省地级以上市中数量最多或者总面积最大的;
    (二)年度内新增违法图斑面积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超过1%的;
    (三)年度内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且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图斑超过5个的;
    (四)年度内有2个以上重大违反规划案件被住房城乡建设部挂牌督办的;
    (五)年度内有3个以上重大违反规划案件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挂牌督办的;
    (六)年度内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2个以上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约谈的;
    (七)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约谈。
    约谈委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在约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约谈情况。
    第十六条  对被约谈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约谈之日起一年内不推荐该地区参加与城乡规划建设有关的先进荣誉称号评选,并建议相关部门取消该地区与城乡规划建设有关的先进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在城乡规划建设遥感督察过程中发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存在未依法编制规划、违反规划进行审批、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等行为的,依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定期对各地城乡规划遥感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遥感监测数据和成果开展专题研究和拓展应用,为省人民政府和各地城乡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省城乡规划督察员按照《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对各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遥感监测数据和成果的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挂牌督办和约谈工作规程,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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