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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陈少荣因保管不善,将国用(1991)字第05250908828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少荣(代理人:陈少洁)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