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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张泽荣因保管不善,将国用(1991)字第0525091775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泽荣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