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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补充协议(三)(与揭东分局签订)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3-15 15:28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补充协议(三)




委托机关: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受委托方: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 

 


  一、新增委托行政职权

  (一)根据2021年11月19日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区人民政府专题会会议纪要,新增委托以下1项行政职权:


职能

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依据

报备委托

机关科室

委托权限行使范围

备注

行政许可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建管科

权限范围仅限于2020年9月前,原揭东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揭府〔2023〕46号),新增委托以下9项行政职权:


职权
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依据

报委托机关
备案科室

委托权限
行使范围

备注

行政
许可

1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利用科
(涉及“三旧”改造项目的,报旧改科备案)

权限行使区域限于经批准的揭东经济开发区综合产业园、揭东经济开发区新型工业园和中德金属生态城规划范围。

该事项历史已办理(含未办结)项目涉及的相关事务均委托揭东分局实施。

2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利用科
(涉及“三旧”改造项目的,报旧改科备案)

该事项历史已办理(含未办结)项目涉及的相关事务均委托揭东分局实施。

3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管制科


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4.《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

管制科


(接上表)

职权
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依据

报委托机关
备案科室

委托权限
行使范围

备注

其他行政权力

1

闲置土地处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利用科
(涉及“三旧”改造项目的,报旧改科备案)

权限行使区域限于经批准的揭东经济开发区综合产业园、揭东经济开发区新型工业园和中德金属生态城规划范围。

该事项历史已办理(含未办结)项目涉及的相关事务均委托揭东分局实施。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1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规划科


2

出具用地规划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第三十六条。

规划科


3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审核(含出让、出租、作价入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
4.《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
6.《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2023年)。

利用科
(涉及“三旧”改造项目的,报旧改科备案)

该事项历史已办理(含未办结)项目涉及的相关事务均委托揭东分局实施。

4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三、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利用科
(涉及“三旧”改造项目的,报旧改科备案)

该事项历史已办理(含未办结)项目涉及的相关事务均委托揭东分局实施。

  

  二、公章使用

  (一)新增公章的刻制及使用范围。委托机关刻制“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区专用章”交由受委托方保管使用,限用于上述委托行使的“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审核(含出让、出租、作价入股)”权限相关工作。

  (二)原公章使用范围的调整。委托机关调整原刻制交受委托方保管使用的“揭阳市自然资源局□业务专用章(1)”的使用范围,该章增加用于本协议新增委托行使权限(“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审核(含出让、出租、作价入股)”权限除外)。

  三、其他

  其他有关事项按双方2020年9月7日签订的《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执行。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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