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补充协议(三)(与揭东分局签订)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3-15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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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补充协议(三)
委托机关: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受委托方: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
一、新增委托行政职权
(一)根据2021年11月19日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区人民政府专题会会议纪要,新增委托以下1项行政职权:
职能 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 | 报备委托 机关科室 | 委托权限行使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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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 建管科 | 权限范围仅限于2020年9月前,原揭东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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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揭府〔2023〕46号),新增委托以下9项行政职权:
职权 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 | 报委托机关 备案科室 | 委托权限 行使范围 | 备注 |
行政 许可 | 1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 利用科 (涉及“三旧”改造项目的,报旧改科备案) | 权限行使区域限于经批准的揭东经济开发区综合产业园、揭东经济开发区新型工业园和中德金属生态城规划范围。 | 该事项历史已办理(含未办结)项目涉及的相关事务均委托揭东分局实施。 |
2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 利用科 (涉及“三旧”改造项目的,报旧改科备案) | 该事项历史已办理(含未办结)项目涉及的相关事务均委托揭东分局实施。 |
3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 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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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4.《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 | 管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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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表)
职权 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 | 报委托机关 备案科室 | 委托权限 行使范围 | 备注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闲置土地处置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利用科 (涉及“三旧”改造项目的,报旧改科备案) | 权限行使区域限于经批准的揭东经济开发区综合产业园、揭东经济开发区新型工业园和中德金属生态城规划范围。 | 该事项历史已办理(含未办结)项目涉及的相关事务均委托揭东分局实施。 |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 1 |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 |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 规划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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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具用地规划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第三十六条。 | 规划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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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审核(含出让、出租、作价入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 4.《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 6.《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2023年)。 | 利用科 (涉及“三旧”改造项目的,报旧改科备案) | 该事项历史已办理(含未办结)项目涉及的相关事务均委托揭东分局实施。 |
4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三、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 利用科 (涉及“三旧”改造项目的,报旧改科备案) | 该事项历史已办理(含未办结)项目涉及的相关事务均委托揭东分局实施。 |
二、公章使用
(一)新增公章的刻制及使用范围。委托机关刻制“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区专用章”交由受委托方保管使用,限用于上述委托行使的“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审核(含出让、出租、作价入股)”权限相关工作。
(二)原公章使用范围的调整。委托机关调整原刻制交受委托方保管使用的“揭阳市自然资源局□业务专用章(1)”的使用范围,该章增加用于本协议新增委托行使权限(“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审核(含出让、出租、作价入股)”权限除外)。
三、其他
其他有关事项按双方2020年9月7日签订的《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执行。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