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里湖新珍园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4X1LKR5J
经营者:潘浩胜
地址:普宁市里湖镇河头村外洋顶新寨前
2025年9月19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科会同普宁分局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厂区中部一腌制有李子的腌制池,池内部分凉果废水流入雨水沟混合雨水后,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厂内西南侧雨水排放口排入厂外引榕干渠。你厂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19制作的现场平面示意图、2025年9月19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和录像、2025年9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2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和录像、广东省揭阳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9月2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揭)环境监测 令 字(2025)第ZL202512号)等证据为凭,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厂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黄煜丹
联系电话:8212156
单位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揭阳大道东侧市生态环境局6楼执法监督科
邮政编码:522031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
抄送: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