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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环责改字〔2025〕1号)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0-20 10:27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空港经济区炮台镇兴业造纸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36191743N

  法定代表人:吴静填

  地址:揭阳市榕城区炮台镇三涵斗边

  2025年9月2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科会同榕城分局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1台4t/h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正在运行,DA001废气排放口有废气对外排放,广东省揭阳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废气排放口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570mg/m³、一氧化碳排放浓度为6440mg/m³,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排放限值2.8倍、31.2倍,你厂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2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和录像、广东省揭阳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9月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揭)环境监测 气 字(2025)第JD250901号)等证据为凭,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黄煜丹

  联系电话:8212156

  单位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揭阳大道东侧市生态环境局6楼执法监督科  

  邮政编码:522031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9日

  抄送: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榕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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