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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环责改字〔2022〕10号)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17 17:29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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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广东省揭阳市***************

  2022年11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科会同揭东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在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北洋村经营的肉牛屠宰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经营的肉牛屠宰场的PVC管废水外排口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63×10³mg/L、悬浮物浓度为760mg/L、磷酸盐浓度为3.01mg/L、色度为300倍,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22.3倍、11.7倍、5.0倍、6.5倍,存在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监测报告((揭)环境监测 令 字(2022)第ZL202216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8日

  抄送: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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