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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环责改字〔2022〕4号)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1-04 12:29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詹**(詹**电池加工场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

  经营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溪南街道东寨村

  经营者:詹**

  2022年10月8日、9日和11日,市生态环境局榕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电池加工场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电池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经营的电池加工场的电池制造项目于2023年4月20日前完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停止生产。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9日

  抄送: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榕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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