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673065597A
法定代表人:黄创建
地址:揭阳空港经济区东三横北侧东四路西
2026年9月4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科会同高新区分局到位于揭阳空港经济区东三横北侧东四路西的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现有1台造粒机,1台搅拌机、1台粉碎机,其中新增的1台造粒机为塑料制品、五金制品生产项目(一期工程)环保验收后建设,尚未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六、橡胶和塑料 制品业29项目类别53“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你单位需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9月4日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创建身份证复印件、黄创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2、2026年9月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法事实的调查情况。
3、2026年9月4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和录像各1份,证明你公司新增的1台造粒机已建成未投产。
4、2026年9月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确定送达地址。
5、2026年9月4日提取的揭阳市榕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塑料制品、五金制品生产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该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塑料造粒项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执行立即停止建设塑料造粒项目,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承担被行政拘留的法律后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黄煜丹
联系电话:8212156
单位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揭阳大道东侧市生态环境局6楼执法监督科
邮政编码:522031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9日
抄送: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