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直属各科级事业单位,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有关技术评估工作,发挥专家在规划环评审查、环评报告质量复核、环境咨询(行政许可类)业务中的技术把关作用,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我局制定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规划环评、环境咨询(行政许可类)技术评估(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规划环评、环境咨询(行政许可类)技术评估(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环评报告质量复核及环境咨询(行政许可类)技术评估专家管理,保证专家管理的科学、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环评报告质量复核、行政许可类环境咨询技术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抽取专家,另行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由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设立和监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对专家入库、出库实行动态更新,委托揭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根据技术评估内容复杂程度,由揭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10-20名专家形成专家名单,随机抽取过程由局机关纪委派员现场监督。根据拟邀请的专家名单,行政审批科或揭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电话邀请3-7名专家参加技术评估(审查)。如因专家无法参加、仍需补充专家名单的,按流程再次随机抽取专家,直至专家组人数满足为止。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履行职责;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行业相关情况及发展动态,掌握有关技术导则、技术规范等要求;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注册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或行业5年以上;
(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及参与现场踏勘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行业紧缺专家除外);
(五)无学术不端、犯罪、严重违法违纪记录,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不属于在职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 专家征集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推荐或专家自荐;
(二)对特殊需要的专家,可定向邀请入库。
专家入库申请表(附件1)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交专家承诺书(附件2)。
第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
(二)对所负责评估(审查)的内容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完成评估(审查)后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本着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的提出评估(审查)意见,并对评估(审查)结论负责;
(二)如与拟评估(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估(审查)公正性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剽窃在评估(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估(审查)内容;
(四)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及时掌握环境保护及环评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家业务需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存在利益(害)关系,在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所承担的评估(审查)项目,审查结论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泄露在评估(审查)过程中了解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评估(审查)职责的。
第十条 管理及使用专家库的相关人员应对专家库中的专家信息保密,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敏感隐私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规划环评文件审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环境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揭市环〔2018〕34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