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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涉野生动物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2021-02-06 10:16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积极性,深入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厅制定了《广东省涉野生动物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省厅森林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

2021年1月22日


广东省涉野生动物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依法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省公安厅举报本省范围内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线索,且符合奖励条件,由省公安厅给予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职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提供信息证明确系举报人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同一案件线索,由多人分别举报的,以线索登记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后举报人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起关键、直接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予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犯罪行为,由不同部门立案查处、侦办或同一部门分案查处、侦办的,按案件数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条举报人应自接到省公安厅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省公安厅指定地点领取奖励。举报人确因特殊原因不便到指定地点领取的,省公安厅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可通过其他方式发放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奖励。

  第六条同一举报人同时向省公安厅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同一线索,其他有关部门已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的,省公安厅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等目的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举报人虚假举报、捏造或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对案件侦查或深挖幕后犯罪嫌疑人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须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据此侦破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第九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提供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线索;

  (二)提供非法经营、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线索;

  (三)提供非法狩猎的线索;

  (四)提供购买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线索;

  (五)提供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开办野生动物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携带寄递、非法人工繁育、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展览表演等)的线索;

  (六)提供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线索;

  (七)提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及专用标识等公文、证件的线索;

  (八)提供为非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包括提供交易场所、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加工服务等)的线索;

  (九)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野生动物犯罪重要线索。

  第十条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六)项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对侦破一般刑事案件发挥作用的,视情奖励3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

  2.对侦破重大刑事案件发挥作用的,视情奖励10000元至50000元人民币;

  3.对侦破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发挥作用的,视情奖励50000元至100000元人民币。

  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视情奖励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

  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视情奖励3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信件、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向广东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举报。

  第十二条举报人向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将线索或案件移送省公安厅查处,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等情况,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由省公安厅从公安举报奖励经费中列支,奖励金为含税金额。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受理单位:广东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

  举报电话:020-31020110 传真:020-81824910

  网络邮箱:gdf_wg@gd.gov.cn

  邮政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3号

  邮政编码:5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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