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教师资格考试费、论著鉴定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考试费、招生录取费
1、 具体收费按文件规定执行;
2、 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应按文件规定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粤价函〔2010〕814号
省教育厅:
《关于申请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教继函〔2010〕18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240元/人。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等有关工作不得收费。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好收费公示。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粤价函〔2006〕629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粤人函〔2006〕283号)及《关于调整我省职称评审收费标准问题补充说明的函》(粤人函〔2006〕1126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及收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辩费。
1.高级评审费,每人由350元调整为580元(不含资格证书费,含市人事部门送审费)。
2.中级评审费,每人由250元调整为450元(不含资格证书费,含县人事部门送审费)。
3.初级评审(认定)费,每人由120元调整为280元(含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费,不含资格证书费)。
4.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100元(对需要考试的人员收取)、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对需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10〕592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函》(粤教办函〔2010〕44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为50元/人次,在校学生减半收费,贫困生免收该费。
二、以上规定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一○年七月七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普通高考文化科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4〕19号 2014年1月9日
省教育厅:
《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考考试费标准的函》(粤教考函〔2013〕12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普通高考文化科考试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我省普通高考文化科考试收费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英语听说、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各按2个科目)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按3个科目)共9科。
二、普通高考文化科考试收费标准维持原每科次25元不变。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考文化科考试收费科目的复函》(粤价函〔2009〕279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审计厅。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普通与成人高考考试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0]122号
省教育厅:
原省高教厅《关于我厅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调整的函》(粤高教办[1999]135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复如下:
一、取消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普通高校专升本,插班生考试报名费项目。
二、同意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普通高校专升本、插班生考试费由每科10元统一调整为每科20元。
英语、体育、美术专业按实际考试科目计收,由招考学校收取。
三、成人高校、普通和成人中专招生录取费由每生35一55元统一调整为每生50元。其他有关收费项目待省政府另行审批后下达。
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2000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