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揭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重拳打击各类质量违法行为。现对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揭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电蚊拍案
根据抽检不合格线索,揭阳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现场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有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某雷”电蚊拍(商品:某极人、型号规格:WP-07、标称生产者:揭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确认不合格批次电蚊拍已全部销售,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电蚊拍,揭阳市市监局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电蚊拍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揭阳市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揭阳市某鞋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童鞋案
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反映,揭阳市某鞋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童鞋经抽样检验,邻苯二甲酸酯项目不符合GB 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揭阳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童鞋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生产一批次童鞋,该批次童鞋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揭阳市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揭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前期核查的线索,揭阳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现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有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某牛”电动自行车(标称生产单位:江某某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型号规格:TDR84Z、标称商标:某牛、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03月14日)。当事人现场确认不合格批次电动自行车系其销售并对上述《检测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揭阳市市监局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私自对电动自行车原车电池的电芯进行改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揭阳市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电动自行车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广东某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电缆案
揭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不合格报告,依法对广东某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一批次的电缆产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中发现有规格型号为60227 IEC53(RVV)300/500V 2x1.5mm2的电缆13捆(每捆100米)和规格型号为60227 IEC53(RVV)300/500V 3x1mm2的电缆25捆(每捆100米),并对上述两款电缆进行抽检,经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我局于查处同日对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缆,经抽检,不符合GB/T 5023.5-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揭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揭阳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安全帽案
根据外地市监部门移送抽检不合格线索,揭阳市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一批次安全帽经抽检,冲击吸收性能项目不符合GB2811-2019《头部防护 安全帽》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不合格安全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揭阳市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揭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厂名厂址和未经认证电吹风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揭阳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涉诉“型号:Q8”电吹风产品,该款产品在包装盒上印有“品牌:英某派,功率:800W,型号:Q8,电压:DC220V~50Hz,委托制造商:揭阳市英某派有限公司”等字样信息的标签;另发现有相同型号全英文包装盒电吹风产品。上述产品涉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我局于查处同日对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冒用揭阳市英某派电器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吹风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揭阳市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揭阳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生产、销售电吹风案
根据投诉线索,揭阳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有电源线一批,该批电源线标注有“《GUAN CHENG》DIAN XIAN”;另发现有“型号:BG-D9”电吹风产品,该款电吹风产品使用上述标注有“《GUAN CHENG》DIAN XIAN”的电源线。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电源线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关键元器件电吹风产品,揭阳市市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型号:BG-D9”电吹风产品使用了没有标注中文标识厂名和3C证书编号的电源线,当事人在使用前未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电吹风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认证产品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变更批准书、已备案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揭阳市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普宁市赤岗某塑料制品厂生产不合格家用燃气软管案
根据上级交办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线索,普宁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家用燃气软管,普宁市市监局于检查当天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两批次“某帝”牌高级家用胶管(规格型号:9mm)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尺寸和公差” 项目不符合要求;“老化性能”项目不符合要求。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
当事人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家用燃气软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因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故普宁市市监局对当事人作出从重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家用燃气软管,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普宁市某食品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佛手香橼案
根据抽检不合格线索,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普宁市某食品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佛手香橼”产品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当事人确认,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系当事人生产销售,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并不要求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黄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的粉末经快筛检测,对乙酰氨基酚呈阳性,经当事人现场确认,该粉末系其用于经营添加到凉茶的物品。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检查当天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利用感冒清片和板蓝根、柴胡、紫苏等制作成粉末,并添加到其经营的凉茶中售卖给顾客,该粉末检验含有非法添加物质对乙酰氨基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