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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揭西县宝瑞祺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刘洋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监事的决定书
来源: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10-15 17:12:36 浏览次数: -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揭市监撤行字【2026】5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揭西县宝瑞祺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0795154010

法定代表人姓名:梁妮

住所:揭西县坪上镇新寮村公路边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合资)

经营范围:批发服装、手袋、箱包、五金制品、塑料薄膜制品、建筑材料(钢材除外)、不锈钢制品及以上产品原辅料、零配件。


本局根据举报线索,于2026年7月6日,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监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揭西县宝瑞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经核准设立登记,2019年1月24日申请变更董事会成员,在该笔变更登记业务中,该公司将刘洋登记为公司监事。根据2026年7月7日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揭西市监执法复函[2026]HP007号>)反映:经核查,揭西县宝瑞祺贸易有限公司为我局辖区内企业,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无法联系到实际经营者,我局拟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6年8月13日,本局委托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对揭西县宝瑞祺贸易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中,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刘洋”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2026年9月1日,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潮源司鉴[2026]文鉴字第12号)鉴定意见为:无署期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上刘洋身份证复印件处的“刘洋”的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刘洋的笔迹。

2026年7月15日,本局将上述举报线索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告《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至2026年8月30日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或相关情况线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协助调查函》《复函》(<揭西市监执法复函[2026]HP007号>)等资料(共2页),证明揭西县宝瑞祺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无法联系到实际经营者,揭西局拟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证据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截图1份(共1页),证明本局以公告方式公示本案线索的情况;

证据3.对刘洋进行一次询问笔录(共3页)、刘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承诺书》一份(共1页),证明举报人反映当事人于2019年1月24日办理的变更登记业务时未经其同意将其登记为当事人的监事职务,且其本人对该笔业务不知情;

证据4.《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潮源司鉴[2026]文鉴字第12号)一份(共8页),证明无署期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上刘洋身份证复印件处的“刘洋”的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刘洋的笔迹;

证据5.揭西县宝瑞祺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资料一份(共78页),证明揭西县宝瑞祺贸易有限公司办理变更登记业务的情况;

证据6.《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51445200002026061500000076)(共1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公司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无法律责任行为人,举报人反映没有与当事人存在任何关系,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发出的《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

综上,当事人以冒用刘洋身份信息的方式将刘洋登记为公司监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并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9年1月24日核准揭西县宝瑞祺贸易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撤销决定,可在接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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