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监罚告〔2026〕0915号
揭西县宝瑞祺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监事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6年6月15日本局接到举报称:“揭西县宝瑞祺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注册为公司监事,但其并无参与过该公司的任何业务,现要求本局协助处理。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6年7月6日对该线索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经核准设立登记,2019年1月24日申请变更董事会成员,在该笔变更登记业务中,你公司将刘洋登记为公司监事。根据2026年7月7日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揭西市监执法复函[2026]HP007号>)反映:经核查,揭西县宝瑞祺贸易有限公司为我局辖区内企业,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无法联系到实际经营者,我局拟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6年8月13日,本局委托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对你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中,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刘洋”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2026年9月1日,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潮源司鉴[2026]文鉴字第12号)鉴定意见为:无署期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上刘洋身份证复印件处的“刘洋”的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刘洋的笔迹。
2026年7月15日,本局将上述举报线索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告《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至2026年8月30日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或相关情况线索。
综上,你公司涉嫌冒用刘洋身份信息的方式将刘洋登记为公司监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撤销2019年1月24日核准揭西县宝瑞祺贸易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你公司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要求,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开荣 吴晓珍 联系电话:0663-8291530
联系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新阳东路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科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