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监撤行字〔2026〕2号
当事人:揭阳市诚汇达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17DMN94
法定代表人:吴右珍
住所:揭阳市空港区望江北路长美村龙船区片015号首层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销售:服装及辅料,日用百货,文具,钟表,玩具,皮具,箱包,洗涤用品,床上用品,建筑材料,医疗器械,商务信息咨询;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局根据举报线索,于2025年12月29日,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变更登记为公司监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8日经核准办理变更登记,在该笔变更登记业务中,当事人将举报人变更登记为公司监事职务。根据2026年1月19日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揭榕市监函[2026]110004号>》《证据提取单》等资料,反映称在揭阳市空港区望江北路长美村龙船区片015号首层,未发现存在揭阳市诚汇达贸易有限公司,也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2026年1月9日,本局委托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对揭阳市诚汇达贸易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中,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叶锦涛”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2026年2月27日,本局收到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揭阳市诚汇达贸易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中,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叶锦涛”的签名字迹不是叶锦涛本人亲笔所签。
2026年2月6日,本局将上述举报线索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告《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至2026年3月22日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或相关情况线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协助调查函》《复函<揭榕市监函[2026]110004号>》《证据提取单》等资料(共5页),证明在揭阳市空港区望江北路长美村龙船区片015号首层,未发现存在揭阳市诚汇达贸易有限公司,也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
证据2.叶锦涛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对叶锦涛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举报人反映当事人于2019年4月8日办理的变更登记业务时未经其同意将其登记为当事人的监事职务,且其本人对该笔业务不知情;
证据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截图1份(共1页),证明我局以公告方式公示本案线索的情况;
证据4.《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潮源司鉴[2026]文鉴字第02号)一份(共8页),证明揭阳市诚汇达贸易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中,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叶锦涛”的签名字迹不是叶锦涛本人亲笔所签;
证据5.揭阳市诚汇达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资料一份(共90页),证明揭阳市诚汇达贸易有限公司办理登记业务的情况;
证据6.《投诉单》(共1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公司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无法律责任行为人,举报人反映没有与当事人存在任何关系,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发出的《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
综上,当事人以冒用叶锦涛身份信息的方式将叶锦涛变更登记为揭阳市诚汇达贸易有限公司监事职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9年4月8日核准揭阳市诚汇达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撤销决定,可在接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