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诚汇达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监事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12月1日,本局收到举报人求助投诉:举报人发现本人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登记为揭阳市诚汇达贸易有限公司的监事职务,希望本局撤销揭阳市诚汇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5年12月29日对该线索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4月8日经核准办理变更登记,在该笔变更登记业务中,你公司将举报人变更登记为你公司监事职务。根据2026年1月19日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揭榕市监函[2026]110004号>》《证据提取单》等资料,反映称在揭阳市空港区望江北路长美村龙船区片015号首层,未发现存在揭阳市诚汇达贸易有限公司,也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2026年1月9日,本局委托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对揭阳市诚汇达贸易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中,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叶锦涛”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2026年2月27日,本局收到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揭阳市诚汇达贸易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中,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叶锦涛”的签名字迹不是叶锦涛本人亲笔所签。
2026年2月6日,本局将上述举报线索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告《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至2026年3月22日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或相关情况线索。
综上,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监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依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撤销2019年4月8日核准揭阳市诚汇达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你公司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要求,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开荣 吴晓珍 联系电话:0663-8291530
联系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新阳东路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科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