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监撤行字〔2026〕1号
当事人:揭阳市广诚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0795974196
法定代表人姓名:林光荣
住所:揭阳榕城区地都镇大瑶村206国道2325公里处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用石加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局根据举报线索,于2025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涉嫌
提交虚假承诺骗取企业简易注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10月17日经核准设立。2025年1月份委托揭阳市裕信工商咨询代理有限公司向本局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业务。2025年2月20日,当事人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局向当事人发出《登记通知书》(粤揭)登字〔2025〕第44520012500006422号准予简易注销登记。
2025年11月3日,本局向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核查当事人住所及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的债权债务情况。2024年11月7日收到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都市场监督管理所《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据提取单》等资料各一份,地都市监所反映在揭阳市广诚石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进行实地核查,在该注册地址无法找到揭阳市广诚石业有限公司,目前该经营场所已为揭阳市榕城区地都镇新恒诚石材厂所用。2025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揭阳市榕城区地都镇新恒诚石材厂经营者取得联系,其反映不认识揭阳市广诚石业有限公司,与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及业务关系。
2025年10月11日至2025年11月6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多次拨打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林光荣电话,均无法联系到林光荣。因无法联系,2025年11月28日,本局将上述举报线索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告《涉嫌提交虚假承诺取得公司简易注销相关情况公示》,至2026年1月12日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或相关情况线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协助调查函》《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据提取单》(共3页),证明在揭阳市广诚石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证据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涉嫌提交虚假承诺取得公司简易注销相关情况公示》截图1份(共1页),证明我局以公告方式公示本案线索的情况;
证据3.揭阳市裕信工商咨询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吴满纯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声明书》复印件、《清税证明》复印件、《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复印件等资料(共7页)、对吴满纯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2月20日办理的简易注销登记业务系委托揭阳市裕信工商咨询代理有限公司办理;
证据4.《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5202民初4014号复印件(共9页)、《逾期未还款查询》复印件(共1页),证明当事人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存在尚未清算完结的债权债务;
证据5.揭阳市广诚石业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资料一份(共127页),证明揭阳市广诚石业有限公司办理登记业务的情况;
证据6.《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445200002025092411880210)及附件材料(共36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公司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举报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存在尚未清算完结的债权债务。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发出的《涉嫌提交虚假承诺取得公司简易注销相关情况公示》,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
综上,当事人以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承诺的方式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构成以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2025年2月20日核准揭阳市广诚石业有限公司简易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撤销决定,可在接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