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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指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4-23 11:26:4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一、特定病种范围
   根据《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暂行办法》(揭府办[2007]117号)等文件及有关规定,参保人患下列疾病在门诊治疗且病情达到鉴定标准的,经批准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1、恶性肿瘤;2、肾脏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3、慢性肾功能衰竭;4、心脏病(Ⅱ级及以上心功能不全);5、脑血管疾病后遗症;6、高血压Ⅱ级以上(含Ⅱ级);7、糖尿病;8、精神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病;9、血友病;10、再生障碍性贫血、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11、慢性病毒性肝炎;12、类风湿性关节炎;13、白内障(手术);1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5、肝硬化(失代偿期);16、系统性红斑狼疮;17、癫痫;18、帕金森氏综合征。
二、认定程序
1、申请门诊特定病种认定的职工应按表格要求认真填写《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疾病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职工将填有医院病情鉴定意见的《鉴定表》连同有关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送市社保局初审;
3、初审后,职工连同有关病历资料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组织一次医疗专家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标准的,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医疗保险待遇;
4、根据《关于取消城镇职工门诊特定病种复查认定的通知》(揭市人社函[2016]69号)文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取消城镇职工门诊特定病种每二年重新复查认定一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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