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关于人防车位能否对外发售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规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实行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开发商只有使用权,且在国家需要时无条件服从人民政府统一调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3.开发商可以对经人防部门批准的平时使用功能将人防工程划分为停车位,前提是保证人防地下室的性质不发生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破坏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功能的,应负责修复并追究法律责任。
4.如租用人防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人防车位所签的租赁合同不能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如需补办或补签,建议与合同签订方协商处理。
5.目前我市人防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开发商对人防工程只有使用权,故不能对外发售人防车位,人防车位暂不办理产权登记。
6.法律法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佛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