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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在还款期间,逾期不还贷款或丧失偿还能力,抵押物如何处理?
来源: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9-24 15:20:2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至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出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权人清偿。

  根据以上条款要求,如逾期还款,应采取相应措施抓紧归还逾期贷款及逾期利息,如逾期连续6个月不还贷款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代理人拒绝履行合同中的未履行义务的,市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通过法律诉讼对其抵押物通过拍卖、变卖或协议作价的方式依法处置,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借款利息、罚息及本金,同时,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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