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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借款合同是否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来源: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8-25 15:19:4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性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数额偿还任何一期贷款,即逾期还款;

  (三)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拒绝管理中心、委托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检查、监督;

  (五)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担保财产毁损、价值减少,借款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六)违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受托人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三)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四)提前处置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五)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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