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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对于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30 17:10:3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 57号)规定,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醒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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