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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信息记录和报告是否需要企业对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存档?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8 09:42:0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详细问题:1、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819-2017)要求,第4.3条,在企业进行排污许可自行监测过程中,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代为开展自行监测。企业内部自建有检测实验室,监测人员满足第6.3条要求,实验室均符合自行监测相关要求,是否可以开展自行监测?检测数据结果和相关配套采样、分析数据记录是否被认可?

  2、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819-2017)要求,第4.5条,排污单位应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规定进行保存。第7.1条,信息记录的所有内容(手工监测记录、采样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样品分析记录、质控记录等)。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一般只存档检测报告,是否需要企业对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存档?具体要存档哪些?

  答:问题1.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819-2017)的规定,排污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并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规定进行保存,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空开监测结果。问题2.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代为开展自行监测,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保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的规定做好原始记录和报告的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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