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物业小区收费
执行文件:揭市价[2007]114号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标准 | 文件 | 备注 |
一 | 物业管理服务费 | 元/米2.月 | 揭市价[2007]114号 | ||
1 | 多层没电梯住宅 | 0.45 | (下同) | 可上浮5%,下降不限 | |
2 | 多层电梯住宅(1—5层) | 0.9 | |||
3 | 多层电梯住宅(6—10层) | 1.1 | |||
4 | 多层电梯住宅(11—15层) | 1.2 | |||
5 | 多层电梯住宅16层以上(含16层) | 1.4 | |||
6 | 临街铺面 | 0.8 | |||
7 | 商场铺面、写字楼 | 2 | |||
二 | 车辆停放服务费 | 元/辆.月 | 最高限价 | ||
1 | 小车(固定停车下同) | (下同) | 250 | 盖顶 | |
2 | 小车 | 200 | 露天 | ||
3 | 摩托车 | 50 | 盖顶 | ||
4 | 摩托车 | 45 | 露天 | ||
5 | 小汽车(临时停车下同) | 元/辆.次 | 5 | ||
6 | 小汽车 | 元/辆.天(夜) | 8 | ||
7 | 摩托车 | 元/辆.次 | 2 | ||
8 | 摩托车 | 元/辆.天(夜) | 3 | ||
三 | 私家车库监控服务费 | 元/位.月 | 50 | ||
四 | 其它事项 | 按文规定执行 |
揭阳市物价局 揭阳市建设局
关于规范市区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揭市价[2007]114号
市区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为规范我市 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的规定,经成本审核,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我市物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他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在我市开展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和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费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按附件1的标准执行(物业服务费不含市区清洁卫生费及垃圾处理费),物业小区配套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按附件2的标准执行,新建物业综合验收合格后,物业公司才能向业主或使用者收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各物业小区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合同中约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经约定可以预收,但预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的,经督促其限期交纳而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五、物业服务费实行公示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标准及管理企业的资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七、个县(市、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物业小区配套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在市区标准的限额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未涉及的其它事项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揭市价[2001]10号文同时废止。今后,省若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