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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企业控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制度(试行)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12-05 11:13:15 浏览次数: - 【字体: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任务落实,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混合所有制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分类明确企业类型和党组织职责定位

  以实际控制力为主、结合国有股权比例,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划分为三个类型,即: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其中:

  1.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为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大于50%的企业,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开展党建工作。

  2.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企业为国有资本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管理控制的企业,结合实际参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开展党建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3.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为国有资本持股比例未超过50%,不控股且不具实际控制力的企业,按照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有关规定开展党建工作。

  二、理顺党组织管理体系

  1.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并具实际控制力企业、国有资本为第一大股东且参与实际经营的参股企业党组织原则上应隶属于国有股东方党组织。党建工作由国有股东方党组织领导和指导为主。

  2.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党组织管理体系参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有关要求执行。对具备条件的参股企业应发挥国有股东政治优势,推进参股企业党的建设。

  三、落实党组织法定地位

  1.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企业,在公司章程中写明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

  2.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需结合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党组织参照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发挥作用。

  3.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参照非公有制企业落实有关要求,鼓励在公司章程中对党建工作保障作出规定。国有股东方可通过选派党员或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骨干担任股东代表、董事或重要岗位职务,参与董事会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落实好管资本职责。

  四、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两个覆盖”

  1.严格落实“四同步”“四对接”要求,把健全组织体系作为抓好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党建工作的基本要求,把党的组织贯穿到企业各个层面,延伸到经营网点、工程项目、服务窗口等各个方面,确保企业发展到哪里、党的组织就跟进到哪里。

  2.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原则上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对业务规模较小、经营比较分散、人员重合度高、党员人数较少的,可与最大国有股东企业建立联合党组织。建立联合党组织应当考虑党建工作开展的需要,不宜长距离联建。

  3.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参照非公有制企业落实有关要求,积极探索在国有股东方派出人员设立临时党组织为主的党组织,更好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五、推动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融合

  1.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企业,设立公司党委的应当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坚持和完善“一肩挑”“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设立公司党支部(党总支)的应当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2.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要参照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原则上由国有股东方派出领导人员担任,建立党组织与董事会定期沟通磋商制度、党员董事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党组织先考察再提交决策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进力度,鼓励企业吸收非公股东方派出或市场化选聘的、符合条件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准确把握“四个是否”原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保障国家和省、市重大任务、重大活动或涉及公众利益等需要协调各方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纳入党组织前置研究重大事项清单。党组织在研究重大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各股东方派出的党员董事列席党组织有关会议,使党组织发挥作用更加符合公司治理规律。

  3.国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参照非公有制企业推动党建融入公司治理,国有股东方党组织应通过外派股东代表、董事等重要岗位职务人员落实好管资本职责,积极推动职工大会、职代会建设和厂务公开,推动企业科学决策、合法经营。

  六、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

  1.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要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活动,通过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组建党员突击队、党员服务队等有效形式,引导党员争当生产经营的能手、创新创业的模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开展国有企业与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之间、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之间结对共建,采取加强指导、派驻人员、交叉培训、经验分享、资源共享等方式,推动党员联训、活动联办、制度联建、阵地联创、业务联动,不断提升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融入生产经营水平。

  七、加强党建工作机构和力量配置

  1.按照有利于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协调原则,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在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在合资协议、公司章程中明确“两公开两纳入”,即党的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公开挂牌、公开活动,党务工作人员纳入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2.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设立党委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党建、宣传、纪检等党的工作机构,党的工作机构人员配备一般不低于同级部门人员平均数;设立党支部(党总支)的,应当明确党建、宣传、纪检等专兼职岗位。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国有股东方党组织要积极推动结合实际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专兼职人员。

  3.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一般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党建工作经费,列入企业年度经费预算。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参照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办法予以支持解决。

  八、加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保障

  1.国有股东应当加强对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国有股东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把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建部门牵头抓总、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具体负责的工作体系,“一企一策”分类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2.国有参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党建工作领导和指导责任归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的,原则上应当保持稳定。

  3.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群众报告工作、述职评议等制度。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合理设置党建考核指标,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抓党建工作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予以问责。

  九、附则

  1.本制度适用于揭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企业所控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揭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监管企业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完善所属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制度机制。如上级有新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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