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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揭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5 15:35: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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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市科规〔2023〕2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促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揭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揭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揭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1日        


  揭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揭阳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参照《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立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三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须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揭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通知和支持政策,组织开展资格认定、监督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跟踪管理工作,对其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强化党建工作职责,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注册运营满一年以上。

  (二)具有明确功能定位,主要从事前沿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服务、创办科技企业等工作。

  (三)具有以下研发基本条件:

  1、拥有开展研发试验、分析检测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条件设施与科研场地,其中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2、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常驻研发人员数不低于10人,常驻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机构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

  3、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低于100万元,且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上一个会计年度成果转化收入占同期经营性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四)具有创新、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管理、薪酬激励、内控监督、成果转化等制度。

  (五)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园区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每年度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执行。

  第八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填报,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推荐。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推荐。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网上专家评审、现场考察论证环节。

  (四)网上评审及现场考察论证。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网上评审方案,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审。经网上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论证。

  (五)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网上评审及考察论证意见,提出拟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认定发文。拟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问题的,由市科技局一并与公示无异议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授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三章 管理与评估


  第九条 鼓励市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可结合实际需求设立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运行。

  第十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年3月份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执行报告,按要求如实填写建设进展情况及工作计划。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对其填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或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形式创办的企业所产生的科研绩效及经济收益,按其在企业中的占股比例等进行综合测算,计入该机构的发展业绩。

  第十二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发展中作出重大变更调整的,应及时向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上报。对发生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变更,若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由机构按程序变更后报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对发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责主业等重大变更,可能不具备市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初审提出意见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三条 建立市新型研发机构诚信监督管理机制。申报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已获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年度执行报告的填报、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3年组织一次动态评估,对市新型研发机构在科研投入、创新产出、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发生重大变更后不具备市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包括不按要求报告重大变更或重大变更审核不通过);

  (二)不参加动态评估或动态评估不通过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核实影响评估结果的;

  (四)在科研诚信系统中有失信行为记录且仍在惩戒期内的;

  (五)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六)存在其他应予以撤销情形的。


  第四章 支持与发展


  第十六条 对获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的,享受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补助;对具备省新型研发机构条件的市新型研发机构,择优推荐申报省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七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灵活自主的运营管理机制,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等进行开放运营,资产运营收益由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

  第十八条 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对市新型研发机构在科研项目立项、基础条件建设、人才住房配套、子女入学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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