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疗保障局近期印发了《揭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的通知》(揭医保〔2026〕13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根据国家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有关精神,省医保局开展了综合诊查、放射治疗、心血管系统、妇科和器官移植类等5批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工作,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5号),其中,公布综合诊查类35项、放射治疗类15项、心血管系统类129项、妇科类85项和器官移植类1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全省最高限价。要求各地市根据省最高价确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
依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规定,省医保局授权地市人民政府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需制定政府指导价的综合诊查、放射治疗、心血管系统、妇科和器官移植类5类共50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含加收、减收、扩展、儿童加收项目),在省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本市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制定价格。省医保局将综合诊查类项目规范整合为35项,其中,内含35个主项目(其中,4个市场调节价,1个暂不定价,30个需拟定价格)、19个加收项(其中,1个市场调节价,3个暂不定价,15个需拟定价格)、3个儿童加收项、1个减收项、1个扩展项,共50个项目需拟定价格。参考全省最高限价,按照定价程序,对50个需要定价的项目制定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项目最高限价。
(二)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项目及制定价格。
省医保局将放射治疗类112项整合为15项、心血管系统类261项整合为129项、妇科类185项整合为85项、器官移植类16项整合为12项。其中,放射治疗类1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含15个主项目(其中,1个暂不定价,14个需拟定价格)、26个加收项、1个减收项,共41个项目需拟定价格;心血管系统类12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含129个主项目(其中,1个暂不定价,128个需拟定价格)、38个加收项、101个儿童加收项、1个减收项、24个扩展,共292个项目需拟定价格;妇科类8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含85个主项目(其中,4个市场调节价,81个需拟定价格)、3个加收项、1个儿童加收项、2个减收项、6个扩展项,共93个项目需拟定价格;器官移植类1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含12个主项目、2个加收项(其中,1个暂不定价,1个需拟定价格)、7个儿童加收项、8个扩展项,共28个项目需拟定价格。放射治疗类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454个项目需拟定价格。参考全省最高限价,按照定价程序,对454个需要定价的项目制定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项目最高限价。
(三)明确医疗机构政策落实的具体要求
本次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实施范围为全市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诊查、放射治疗、心血管系统、妇科和器官移植类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6年3月30日起实施。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医疗机构可通过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做好市场调节价项目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患者自愿和知情同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其他事项
医疗机构开展体检服务属于医疗机构套餐式收费,现行体检项目废止后可收取门诊诊查费,开具体检单后,患者持体检单前往其他科室进行检查时,不再重复收取门诊诊查费。
医疗机构须根据患者实际病情需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资质要求开展医疗服务,不得以价格封顶政策为由将可一次完成的医疗服务分解为多次诊疗。
按现行规定平稳过渡耗材收费政策。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等,整理为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并在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明确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其中,临床诊疗类的耗材清单适用于已公布实施的产科、透析、体被系统等立项指南规范项目以及现行目录临床诊疗类的各系统诊疗、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治疗项目,自3月30日起执行;各系统和各专科项目耗材清单与我市落地立项指南同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