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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揭阳市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揭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5-09-18 17:31:47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结合揭阳市全民健身器材管理的需要,我局起草了《揭阳市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书面或电话形式提出,并使用真实姓名和准确的联系方式,以便于了解情况和回访。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9月18日-9月29日

  联系电话:0663-8697896

  电子邮箱:QTK8697896@163.COM 

  地址:揭阳市榕城区进贤门大道与进安街交界处揭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附件:揭阳市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揭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9月18日




揭阳市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揭阳市全民健身器材的采购、建设、使用、管理和更新工作,积极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能,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体育总局室外健身器材

配建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器材”,是指由揭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利用财政资金(含:市级、上级)统一采购并配建的室外健身器材,涵盖配建在社区(村)、公园、广场、单位以及学校等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健身器材。其他公益性健身器材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揭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市级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建与管理工作进行实施、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管理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全民健身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谁接收、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接收全民健身器材的城乡社区、公园、广场等管理单位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是全民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单位,是全民健身器材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将全民健身器材纳入本单位的资产管理范围,保证器材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采购、配建、使用、管理和更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建管并举、服务群众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保障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身需求。

  第二章  采购

  第六条  揭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结合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群众需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市级全民健身器材配建和更新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器材采购。

  第七条  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器材的,在招标评标中应采用综合评分法。在采购中,对生产企业的诚信履约情况、生产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控制及售后服务能力应加强审核。不得采购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八条  所有采购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 19272-2024)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执行最新标准。

  (二)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

  (三)鼓励投保产品质量险和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的险种。

  第九条  鼓励采购创新型器材,推动全民健身器材提档升级。在评标中,对生产工艺、使用材料、结构功能等具有创新的产品应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条  器材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 ”)不得将中标和成交的器材分包给其他企业生产,或从其他企业购买器材代替本企业生产器材。

  第十一条  所采购器材由采购方组织进行验收,并应有第三方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器材验收合格后方可配送安装。

  第十二条  对器材验收工作以及供应商在器材配送安装和管理维护中的责任等事项,应在器材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建设与配置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器材配建场地的选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器材应安装在与其型号和数量相适应且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的场所。

  全民健身器材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群众喜爱。  

  (二)全民健身活动较普及。  

  (三)具备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  

  (四)选址符合体育科学健身原则。  

  (五)能够保证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的公益性及安全性。

  (六)配建的全民健身器材应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

  (七)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和维护经费有保障。  

  (八)有明确的维护管理团队和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志愿者等)。  

  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器材申请流程为: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受理对全民健身器材有需求的社区(村)、街道(镇)等基层单位的申请和场地图片等资料;经过综合评定审核后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计划和各地申请情况进行分配并落实配建安装。市有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实际对安装配建计划作出安排。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器材所配置器材确保安全、实用、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器材功能和变更其点位地址。  

  第十六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与安装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实施。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购置的全民健身器材,应按照广东省《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体育彩票公益金捐赠全民健身器材的宣传管理。  

  第四章 安装验收与移交

  第十七条  所购置的全民健身器材应按照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做好资产的移交手续。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要求器材接收方对照器材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器材验收接收工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分别与器材接收方、器材供应商签订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要求、维修费用承担责任以及物权归属等。器材供应商应对器材配建安装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附上地址、图片等相关资料,汇总上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督促落实器材接收方对全民健身器材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按要求报告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定期进行巡查指导,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加强督导、抽查。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告全民健身器材配置使用情况总结(含报表),逾期未报将影响下一年度配建安排。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督促落实器材接收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器材管理单位要配备管理人员对场地、器材进行日常维护,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全民健身器材必须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者须知等告示标牌。对因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设备损坏的器材,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说明标牌。 

  第二十一条  器材接收方应当在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器材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定期培训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健身者进行科学健身指导。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等参与全民健身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公司在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凡因健身者不良行为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器材接收方应当加强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器材进行营利活动。 

  第六章 维修和更换

  第二十六条  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应予以报废、更新或重置:  

  (一)器材接收方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器材。 

  (二)由于城市规划确需拆移的健身器材,且还未达到报废年限,器材接收方应妥善保管或报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后另行择址重建。  

  (三)凡因健身器材安装位置不合理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协调器材接收方重新选择合理位置重新安装。  

  (四)器材更新、重置费用以器材接收方资金为主。

  (五)全民健身器材使用质保期限三年,质保期限内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产生的器材破损,由器材供应商负责维修维护,费用由器材供应商负责;质保期限内使用过程中因人为破坏产生的器材破损,由器材供应商负责维修,费用由器材接收方负责。过质保期限的器材破损,由器材供应商负责维修维护,但费用由器材接收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  辖区内由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个人等出资安装(购买)的全民健身器材的维修和更换不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七章 奖励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设与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给予表扬。  

  第二十九条  对全民健身器材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安全性和公益性的器材接收方,由市、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对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器材接收方,市、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给予通报,同时,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器材收回,并在三年内不再支持该地全民健身器材配建。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个人私自占有或故意损坏全民健身器材设施的人员,器材接收方应责成其退还或修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本办法解释权属揭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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