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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贸易统计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单位 发布时间:2017-04-22 18: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根据国家统计局贸易统计改革总体方向、改革目标和三年实施到位的总体部署,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改革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广东贸易统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从以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为核心改变为以建立健全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销售额(营业额)等行业统计指标体系为基础,进行贸易统计制度设计、调查组织和数据加工使用,进而生成完整、配套反映流通、市场、商务及经营主体方面的系列统计指标;并改变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由完全靠直接统计调查数据汇总的生成方式,转为主体靠行业统计数据直接汇总、部分靠推估计算的生成方式,最终建立统一规范、组合配套、互相协调的模块化的贸易统计调查体系。
  
二、改革主要内容和要求
  1、改变贸易统计原则,实行法人在地统计。
  为实现贸易统计总体改革目标,推进广东批零住餐业实行行业统计,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原则从产业活动单位在地统计改变成法人在地统计,实行按法人经营所在地统计的原则。
  考虑到贸易统计实际状况和贸易统计延续、衔接,将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分成“批零住餐业法人企业”和“非批零住餐业法人企业附属的批零住餐产业活动单位”两部分。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按法人经营地原则统计,即法人企业按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填报包括其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含异地)的数据,同业法人企业不得拆分产业活动单位统计。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仍然按产业经营地的原则统计。
  总量数据出来后,跨省数据由国家统一分劈,跨市数据由省计算分劈,跨县(区)的调整由市确定。
  2、将达标个体户纳入全面报表统计范围。
  根据国家贸易统计改革方案,扩大限额以上的统计范围,将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户纳入全面报表的统计范围。个体户限额以上标准与企业限额以上标准相同。
  3、调整流转报表统计范围,推进批零住餐行业统计。
  根据贸易统计改革“以建立健全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销售额(营业额)等行业统计指标体系为基础”的要求,调整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统计报表,推进行业统计。
  将“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情况”(E401表)统计范围调整为辖区内全部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取消“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所属批零住餐产业活动单位”部分。将“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E402表)表改为“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统计范围扩大到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其他行业法人企业附营的住宿餐饮产业活动单位。
  4、调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
  根据“改变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由完全靠直接统计调查数据汇总的生成方式,转为主体靠行业统计数据直接汇总、部分靠推估计算的生成方式”要求,调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调整后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为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5、建立“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统计。
  为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的监测,增加“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表。
  6、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限额以下抽样调查工作。
  根据国家贸易统计改革方案,对2010年限额以下抽样调查进行大幅调整,具体包括:
  (1)调整抽样调查统计范围。抽样调查统计范围为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将“非批零住餐业法人企业附营的限额以下产业活动单位”调整出限额以下抽样调查统计范围。
  (2)进行样本调整。由于限额以下抽样调查的总体范围发生了变化,需要进行样本调整。
  (3)修订推算方法。首先,用所有样本(即八个域的样本)推算出“限额以下销售额(营业额)”和“限额以下零售额”;然后,分别推算八个域的估计量,以此作为分组结构来分劈这两个数。
  (4)做好样本单位数据调查台帐。加强样本调查数据质量监管,督促样本单位如实填报,要求样本单位做好调查台帐数据的登记工作。
  (5)确定同比和环比基数。根据普查资料和2009年月报资料,一次性调整确定2009年1至12月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销售额(营业额)”和“零售额”,作为2010年计算同比增速的基数。同时,调整确定后的2009年12月的限额以下数据作为2010年1月份限额以下抽样调查的推算基数。
  (6)严格控制月度变动系数的调整。不允许上调“限额以下销售额(营业额)”和“限额以下零售额”的变动系数,但作为分劈结构的八个域的变动系数仍然控制在正负3个点之内。省局每个月对各市“限额以下销售额(营业额)”和“限额以下零售额”的变动系数进行核定。当市上报的变动系数与核定数不一致时,则要按照核定的变动系数重新计算当月目标估计量,并作为下一个月的推算基数。
  7、增加反映批零住餐业市场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
  在现有贸易统计指标的基础上,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将陆续推出配套反映商品流通、市场、商务及经营主体方面的系列统计指数,如市场运行综合景气指数、商情指数、商品消费指数、商务活动指数等,增加贸易统计主要指标,以丰富贸易统计的内涵。
  8、执行新的城乡划分标准。
  从2009年年报起,贸易统计按照《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将所有涉及城乡统计的报表口径范围调整为新的城乡统计标准统计,同时还要调整对比基数的口径范围。
  三、组织与实施
  1、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各级统计局要高度重视贸易统计改革,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各市统计局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和常规工作的关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和省改革的总体目标、要求和措施,制订好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保证各项改革任务落实、措施到位,确保贸易统计改革的顺利进行。
  2、提升业务素质,适应改革需要。
  全省贸易统计系统工作人员要按照贸易统计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真学习新知识、新业务,学习新报表制度和新的统计方法及新的数据处理程序,切实掌握新制度、新方法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改革的精髓,借这次贸易统计改革的契机,作为再学习的机会,不断提升业务素质,为做好统计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各地要认真做好基层贸易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省局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开展县(区)级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3、具体实施时间和要求:
  (1)贸易统计法人在地统计原则、执行新的城乡划分标准等从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报起开始实行。各地要及早做好明年年定报字典库的整理工作。
  (2)调整流转报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和抽样调查各项改革措施,从2010年1月开始实行。
  (3)对限额以上个体户进行全面报表统计从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报起开始实行。按照分步实施原则,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报要求各市将尽可能多的达标个体经营户纳入统计范围(至少要达到50%以上),2011年至少要达到80%以上,三年全部到位。
  达到限额以上标准个体户的清查和确认方法,各地可以根据个体户的营业面积、经营规模、雇员人数以及所掌握的其他情况做初步判断,对判断达标的个体户,要求他们预填E107表。对达标的个体户要做好思想工作,说服和要求他们今后要依法履行按时、如实上报统计报表的义务。各地要确保纳入全面报表范围的限额以上个体经营户必须按时报送月度报表。
  对限额以上个体户的统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短期内达到预定目标。
  (4)“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统计从2010年定报开始实行。根据广东实际情况,按照分步实施原则,2010年“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表的上报范围为重点批发零售业企业,季度报表,以联网直报形式上报。2011年“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统计范围扩大到全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5)对网上直报工作的要求。作为国家直接管理和观察市场变化的窗口和推进贸易统计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统计局非常重视和倚重重点企业上报的基层数据,各地要引起充分重视。首先,各市要采取措施,督促各重点企业按时上报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其次,加强对重点企业数据的审核,提高数据质量,做到企业上报数据真实、可信。第三、各重点企业网上直报的数据与作为限额以上企业上报的数据必须完全一致。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同一企业、同一调查期,报出两套数据的现象。
  (6)对基层报表“去年同期”数和综合报表“去年同期”数要认真审核把关。贸易统计制度和方法改革导致原有基数的统计口径和范围不一致,同时,贸易统计改革中增加的反映批零住餐业市场情况的系列统计指数计算需要使用“去年同期”数据。为确保同比统计数据的可比性,各地要认真审核把关各类报表中的“去年同期”数据。
  第一、同比数据的口径范围必须一致。
  第二、加强对基层企业报表上报“去年同期”数据的审核,特别是增长速度的审核,确保数据真实。上年企业上报的数据如有错误或因口径范围变化,允许调整。
  第三、重视综合表中“去年同期”数据的调整,按照口径一致、范围一致和制度要求,调整好“去年同期”数据。
  (7)对商品类值统计的要求。商品类值统计是反映商品销售结构、消费结构和市场销售额的重要指标,党政领导和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非常重视。由于商品种类繁多、涉及范围广,各地要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类值报表的审核,特别要注意“上年同期”指标,采取措施做好商品类值统计,保证汇总的类值增长速度合乎逻辑。
  (8)建立反映批零住餐业市场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的时间和要求。在现有贸易统计指标的基础上,建立配套反映商品流通、市场、商务及经营主体方面的市场运行综合景气指数、商情指数、商品消费指数、商务活动指数等增加的贸易统计指标,省局将根据国家改革的进度和要求,部署我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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